3月7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2024年青島法院家事審判工作情況,并發布十大家事審判典型案例。
2024年,青島兩級法院共受理一審、二審家事案件13906件,同比下降12.8%,家事案件占民事案件總數的5.9%。家事案件類型呈現三大特征:傳統離婚、扶養、繼承案件占比穩定,但同居析產、人工胚胎歸屬等新型案件不斷涌現;當事人訴求從身份關系爭議延伸至人格利益、情感利益及復雜財產分割;部分案件矛盾尖銳,需多部門聯動化解。
青島法院深化家事審判專業化建設,完善要素化審判,統一裁判尺度。引入心理咨詢師、婚姻輔導專家等力量,即墨法院因“案”制宜,靈活運用心理干預機制,降低矛盾激化可能性。強化對婦女兒童權益的保護,青島兩級法院全年發布人身安全保護令29份;深化移風易俗,妥善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既遏制高價彩禮陋習,又保障婦女合法權益。青島法院家事審判品牌建設亮點紛呈,膠州法院“法正家和”團隊運用心理學知識提升調解成功率,城陽法院“巡回審判”深入鄉村以案釋法,平度法院“家事心語工作室”“老趙調解室”引導非訴解紛,推動矛盾源頭化解。
青島法院主動融入黨委領導下的社會綜合治理大格局,構建“法院+N”聯動機制,與公安、婦聯、街道等共建家事糾紛聯調機制,全國婦聯及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法院+婦聯”模式及婚姻家事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給予高度評價。定期開展法治宣傳,各法院定期深入企業、鄉村等進行形式多樣的法治宣傳,嶗山法院“臨時法庭”“馬扎調解”等創新舉措被央視網等媒體報道,形成良好示范效應。
對下一階段家事審判工作,青島中院審委會專職委員閻春光介紹,“青島法院將圍繞青島中院黨組‘深化提升年’活動部署,牢固樹立‘如我在訴’理念,審慎把握民生利益訴求和案件實質爭議,持續推動家事審判工作高質量發展”。以創建楓橋式人民法庭為抓手,共同打造“法沐家和”婚姻家事黨建品牌;以強化特殊群體保護為重點,精準提高民生保護力度;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導向,助力家庭文明建設。
發布會發布了青島法院2024年度家事審判典型案例,涵蓋彩禮返還、離婚財產分割、遺產繼承等熱點問題,通過以案釋法、以案明理,為公眾提供法律指引,為家庭和諧注入法治力量。
青島法院家事審判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
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
離婚時應酌情返還高額彩禮
【案情簡介】
2023年2月,李某與宋某訂婚,2023年5月登記結婚,并于2023年7月按照本地風俗舉行結婚儀式。在籌備訂婚、結婚過程中,李某及其父母給付宋某20萬元禮金、一只玉鐲作為彩禮?;楹?,李某與宋某感情一直不睦。2024年1月,李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并要求宋某返還彩禮及其他費用。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與宋某因感情基礎薄弱,無法建立起正常的夫妻感情,二人均同意離婚,故法院準許雙方離婚。關于李某主張返還彩禮及其他費用,法院認為,雙方舉辦訂婚儀式時明確彩禮為20萬元禮金及一只玉鐲,考慮到雙方婚姻存續時間短,結合彩禮數額、共同生活情況等因素,宋某應返還大部分彩禮;李某主張的其他費用,或因缺乏證據證明,或不屬于彩禮范疇,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彩禮作為我國婚嫁領域的傳統習俗,蘊含著兩個家庭對“宜其室家”的美好愿望,給付彩禮的目的是締結婚姻,雙方長期穩定共同生活才是婚姻的本質要求。司法介入彩禮問題,既是法律對傳統習俗的現代規制,更是構建文明婚俗社會的重要實踐。通過司法裁判確立的價值導向,引導全社會逐步形成“重感情、輕物質”的新型婚戀觀念,即讓婚姻始于愛,讓彩禮歸于禮。本案中,法院根據給付財物的金額、目的等準確界定彩禮的范圍,并考慮到雙方婚姻存續時間短、未生育子女且始終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實際情況,判決宋某返還大部分彩禮,體現了法律在平衡婚姻雙方利益、規范婚姻家庭關系方面的積極作用。
隨著婚戀觀的變化,青年人“閃婚閃離”現象時有發生,影響家庭和諧穩定。男女雙方應樹立正確的婚戀觀與價值觀,慎重作出締結婚約的決定。
案例二:
雙方未領結婚證同居多年且育有子女
一般不予返還彩禮
【案情簡介】
2021年2月,劉某與李某相識后建立戀愛關系,并于2021年11月舉行定親儀式,2022年10月按照當地習俗舉辦婚禮,2023年7月生育一女。劉某與李某一直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始終未辦理結婚登記。后雙方因生活瑣事產生分歧,于2024年終止同居關系,李某與女兒在外租房生活。舉行婚禮前后,劉某給付李某一定數額的彩禮,后劉某主張李某返還彩禮。李某則辯稱,彩禮已用于日常生活消費,并提交了費用單據予以證明。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與劉某系因生活矛盾導致感情破裂,無法認定系由一方的原因導致。劉某與李某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雙方已按照當地習俗舉行了訂婚、結婚儀式,且共同生活數年,育有一女??紤]到雙方一直在外租房居住,共同生活期間必然產生生活消費,李某辯稱彩禮用于支付相關花費具有高度蓋然性,判決對劉某要求李某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現實生活中,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僅按照當地習俗舉辦了婚禮即共同生活的情形屢見不鮮。若未完成結婚登記手續,往往會引發婚約財產糾紛或同居財產分割糾紛。處理此類糾紛時,不應當忽略雙方曾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實”,尤其在雙方生育子女的情況下,如果僅因為未辦理結婚登記而要求女方返還全部彩禮,不利于婦女權益的保護,亦有違公平原則。司法實踐中,法院會根據雙方共同生活、子女撫養等實際情況作出綜合裁量。
案例三:
一方以雙方意思表示虛假為由
請求確認離婚無效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簡介】
2016年,李某與張某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李某某。李某婚前購置一處房屋。因孩子上學需要購買學區房,為了規避房屋限購政策,雙方商議以虛假離婚的形式,將李某婚前購置的房屋暫時分割給張某。待李某購買學區房后二人復婚,原房屋過戶到李某名下。雙方協議離婚后,李某按約定將房屋過戶至張某名下并另行購買學區房,但張某拒絕復婚及返還房屋。李某起訴稱,離婚協議系受張某欺詐而作出的虛假意思表示,要求撤銷離婚協議。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無論李某與張某真實的離婚動機如何,但選擇解除婚姻關系系雙方的共同決定,并經法定程序辦理了離婚手續,故李某以“假離婚”為由請求確認離婚無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部分并非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能以此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經法院釋法明理,李某和張某對離婚協議中涉及的財產分割最終達成一致意見,本案以調解方式結案。
【典型意義】
近年來,一些人為了享受購房優惠政策,選擇到民政部門辦理“假離婚”。為了實現規避限購政策的目的,一方在離婚協議中往往“放棄”相應財產。有的夫妻離婚后未能復婚,從而引發糾紛,利益受損一方多以“假離婚”為由訴諸法院,要求確認離婚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二條明確規定,夫妻登記離婚后,一方以雙方意思表示虛假為由請求確認離婚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雖以調解方式結案,但彰顯了司法對“假離婚”的否定態度。夫妻雙方只要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雙方的婚姻關系即告依法解除。
案例四:
離婚協議約定將財產給予子女
一方請求撤銷約定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簡介】
盛某與胡某婚后生育女兒盛某某,后雙方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將雙方婚后購買的盛某名下的房屋贈與女兒盛某某,待女兒到法定年齡時,雙方共同為其辦理房屋過戶。后女兒盛某某到了法定年齡,但盛某拒絕履行過戶義務。無奈,胡某起訴盛某要求履行房屋過戶義務。
【裁判結果】
法院向盛某充分釋明離婚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亦不違反法律規定,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盛某應當依照離婚協議向女兒盛某某履行房屋過戶義務。與此同時,考慮到本案實際履行情況以及盛某某后續教育問題,法院將女兒盛某某列為本案第三人,積極促成盛某與女兒盛某某當面溝通交流,增進雙方的父女感情。經法院調解,盛某愿意配合胡某將房屋過戶至女兒盛某某名下。本案最終以調解方式結案。
【典型意義】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時約定將部分或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子女的情形較為普遍。辦理離婚手續后,一方拒絕履行協議的現象時有發生。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給予子女的約定,實際上是夫妻雙方對財產協議處分的一種具體形式,與解除夫妻關系、子女撫養等約定構成不可分割的整體,不能任意撤銷其中部分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對此予以明確規定。本案中,盛某不履行離婚協議中約定的過戶義務,法院通過釋明,對盛某曉之以理,同時考慮到盛某與盛某某之間的親情,將盛某某列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有利于緩和當事人的對立情緒,化解父女間的感情隔閡,從根本上解決了房屋過戶的履行問題,最終實現案結事了人和。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朱本騰 呂佼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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