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旅游市場經營秩序,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青島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據執法辦案情況,梳理了部分典型案件,現予以公布。
案例一 青島某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案
2024年8月,青島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不合理低價組織旅游者參加旅游活動,誘導旅游者,行程中通過增加另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7020元、吊銷經營許可證的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陸某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導游陳某另案處理,依法作出罰款、吊銷導游證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青島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經許可經營出境旅游業務案
2024年7月1日,執法人員根據巡查線索發現青島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取得相應的業務經營許可證,招徠游客季某某報名“港澳雙飛五日游”,簽訂境內旅游合同并收取旅游費用6680元,屬未經許可經營出境旅游業務,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680元,責令停業整頓七日,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曲某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青島某文旅公司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
2024年8月19日,執法人員對青島某文旅公司檢查時,發現其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2880元,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張某某未經許可經營在線旅游業務案
2024年9月18日,執法人員檢查發現,張某在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線上招徠并收取團費組織旅游活動,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4000元,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青島某旅行社支付接待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案
2024年4月,青島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將游客在大連段旅游業務委托給黑龍江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但向其支付的接待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該行為違反《旅行社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依據《旅行社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停業整頓60天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青島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案
2024年8月28日,青島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游客在嶗山風景區游覽期間,存在向不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80元,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對該公司直接負責人李某處以2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 導游執業過程中,擅自變更接待計劃案
2024年2月6日,導游綦某在接受青島某旅行社的委派為游客參加的“嶗山一日游”團隊提供服務期間,執業過程中存在擅自變更接待計劃的違法行為,該行為違反了《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暫扣導游證4個月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 某導游未取得導游證從事導游活動案
2024年6月19日,夏某某在未取得導游證的情況下,在嶗山風景區太清游覽區從事導游活動,該行為違反《導游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姜姍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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