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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重型半掛牽引車與貨車相撞致一人死亡 即墨法院認定掛車非獨立主體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與一輛貨車相撞致一人死亡,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大信法庭審理此案后認定,掛車不能獨立上路行駛,在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下,應由實際控制掛車的牽引車作為賠償主體承擔賠償責任,遂判決駁回某財產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據了解,2023年3月,李某駕駛一輛重型自卸半掛牽引車與張某駕駛的一輛貨車相撞,造成張某當場死亡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李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該重型半掛牽引車、重型自卸半掛車的實際車主為徐某,分別掛靠在某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名下,李某系徐某雇傭的駕駛員。某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為該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定期定額保險附加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該財產保險公司向張某繼承人賠償98萬元后,向徐某追償,要求徐某作為掛車的實際車主,償付其對外賠付金額的50%。

    即墨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重型自卸半掛車是否應當就保險標的的損失承擔侵權責任。從自身屬性角度而言,掛車是相對于牽引車而言,只有在牽引車的牽引控制下才能上路行駛,發生交通事故時的狀態為半掛牽引車,因此牽引車和掛車二者應當視為一體。因該掛車不屬于必須強制繳納交強險的車輛,并未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在牽引車與掛車之間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該財產保險公司進行追償缺乏法律依據。據此,即墨法院對這起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該財產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該財產保險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訴。近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掛車不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牽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牽引車方和掛車方依照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庇纱丝梢?,掛車沒有購買交強險的義務。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二十六條規定:“主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視為一體,發生保險事故時,由主車保險人和掛車保險人按照保險單上載明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的比例,在各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睊燔噷儆诓荒茏孕兄苿拥臋C動車,其運行是有主車的牽引動力和主車、掛車連接的共同作用所致,通常只有在牽引車的牽引控制下才能上路,需要與牽引車連接在一起才能進行作業。因此,由于掛車不能獨立上路行駛,在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下,應由實際控制掛車的牽引車作為賠償主體承擔賠償責任。

    通常情況下,牽引車作為機動車需要購買交強險,也有車主為了降低交通事故賠償風險,選擇購買商業險用于彌補交強險賠償不足的部分。掛車與牽引車均投保的,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請求各保險公司在各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平均賠償。但在牽引車與掛車之間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現有法律法規并未明確規定掛車所有人如何承擔責任。綜上所述,無論從法律規定還是從有利于第三人的角度出發,掛車不能單獨作為交通事故賠償主體承擔賠償責任。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劉琪  安睿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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