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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墨法院發布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四名被告人獲刑并處罰金

    食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是衡量生活質量改善和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也是人民群眾的共同期盼。近日,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發布三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通過以案釋法,有力震懾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

    案例一:

    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簡介】

    2020年5月至2023年7月,吳某從他人處購進黑金牡蠣壓片糖果、牡蠣肽(固體飲料)、牡蠣肽粉固體飲料(升級版)等男性保健品,對外銷售給他人,銷售金額為16萬余元。

    2023年7月12日,公安機關在吳某租住的房屋內將其抓獲,現場查扣黑金牡蠣壓片糖果44盒、牡蠣肽(固體飲料)1181盒15袋、牡蠣肽粉固體飲料(升級版)362盒10袋。經抽樣鑒定,上述產品中均檢出他達拉非成分。公安機關從吳某銷售的下家查獲上述產品若干。經抽樣鑒定,產品中均檢出他達拉非成分。

    【裁判結果】

    即墨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鑒于吳某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4萬元。

    【法官說法】

    隨著保健食品成為消費“新剛需”,一些不法商家為牟利,打著保健品的旗號對外銷售含有他達拉非的食品,對消費者的生命健康造成較大安全隱患。他達拉非是一種血管擴張劑,過量服用會導致心腦血管疾病,是被國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藥物成分。此案提醒廣大消費者要理性選擇保健產品,確需購買的需,通過正規途徑購買,切莫輕信虛假宣傳,不購買來路不明的保健品。

    案例二:

    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簡介】

    孫某從網絡平臺及他人處購買黃精枸杞壓片糖果對外銷售,銷售金額1萬余元。經鑒定,在送檢的黃精枸杞壓片糖果中檢出他達拉非。

    【裁判結果】

    即墨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為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孫某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追繳違法所得。

    【法官說法】

    他達拉非于2012年被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第一批)。根據《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被列入該名單的物質應當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愛美之心人皆有之,但身體健康應當放在第一位,切勿為減肥貪圖一時之快,損害身體健康得不償失。

    案例三: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案情簡介】

    韓某經營一家活禽店,黃某從他人處購買用于毒狗的藥品,后到某村將綁有藥品的雞骨頭給狗食用,等到狗被毒死或毒暈后拖至車內放血,然后送至韓某處低價出售,死狗數量約30只。韓某在其活禽店內將狗剝皮、加工后對外出售牟利。公安機關從黃某駕駛的車輛內查扣死狗3只、雞架1宗、刀1把、藥物膠囊數粒。經檢測,藥物膠囊內含有氰離子成分。

    【裁判結果】

    即墨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韓某生產、銷售死因不明的動物及肉類,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均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法院一審分別判處被告人黃某拘役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韓某拘役4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法官說法】

    氰離子存在于氰化物中,氰化物是國家嚴格控制的劇毒物質,微量即可致人畜死亡。本案中,被告人將死因不明的動物及肉類進行加工、銷售,導致此類產品流入市場,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嚴重威脅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了法律嚴懲。該案提醒廣大群眾不買、不食未經檢疫的肉類食品,警惕“毒從口入”,同時提醒食品行業從業者,提高食品安全意識,切勿收購來歷不明的食品,確保食品采購、加工各個環節安全。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高碩  安睿

    責任編輯:王海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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