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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謠“白沙河漂浮大量死魚”攤上大事 男子制作發布虛假視頻獲刑9個月

    近日,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制造網絡謠言案,以尋釁滋事罪,一審判處被告人霍某有期徒刑9個月。

    據了解,霍某自快手APP下載異地水域水質渾濁,且垃圾、魚類漂浮在水面的視頻,去除水印后添加“嶗山區某村某水庫旁邊白沙河魚都在岸邊泛濫成災了,這魚能吃嗎”等文字,制作成內容為“白沙河環境污染”的虛假視頻,并于2024年4月8日10時41分定位在嶗山區某村將該虛假視頻通過抖音發布。

    圖為庭審現場。

    當天下午3時許,嶗山區相關部門、街道及社區多名工作人員緊急趕赴現場排查,發現該視頻中所發布的污染水體不在該村區域內,視頻信息與事實嚴重不符。當天晚上8時,霍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后主動到案。截至當時,該虛假視頻播放已達16.5萬次、轉發799次、點贊652次、評論924條。

    嶗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霍某編造虛假信息,并在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因被告人霍某主動到案并自愿認罪認罰,具備自首情節,綜合考量被告人霍某的犯罪情節及危害后果,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p>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p>

    隨著信息生產、傳播、接收方式的迭代升級,人人都有麥克風,人人都有金話筒。學習、工作、生活都離不開網絡,網民可以通過個人社交平臺賬號在網絡空間輸出觀點、分享生活,但部分網友為了博取關注,編發虛假造謠信息在網絡上傳播,造成不良社會影響?;ヂ摼W是現實社會的延伸,并非“法外之地”,編造虛假信息輕則受到治安處罰,重則可能構成犯罪。

    在此,法官提醒廣大網民,應當依法依規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不造謠不傳謠,不轉發未經證實的消息,共建清朗網絡家園。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  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伊科

    責任編輯:李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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