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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中院、濰坊中院聯合發布生物多樣性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今年8月15日是第二個全國生態日。當天,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發布生物多樣性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旨在提升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司法保護力度,促進生態環境持續改善。

    本次發布的案例選取了青島、濰坊兩地法院審理的8個具有典型意義的生物多樣性司法保護案件,涉及環境資源刑事、民事公益訴訟等類型,保護對象涵蓋國家重點保護動植物、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等,體現兩地法院充分發揮人民法院服務保障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生態文明建設職能作用,開展跨區域司法協作,對轄區內危害生物多樣性犯罪進行源頭、鏈條治理,引導社會公眾增強法治意識,積極參與生物多樣性保護,為打造生態文明建設高地凝聚力量。

    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案情簡介】

    2021年10月4日、2021年12月9日,王某、劉某從曾某處購入11株金毛狗蕨,后在青島市嶗山區某花卉市場對外出售牟利。案發后,公安機關在王某處查獲未出售的6株金毛狗蕨,在曾某處查獲未出售的28株福建觀音蓮座蕨、15株德保蘇鐵、66株金毛狗蕨。

    經鑒定,上述查獲的德保蘇鐵、金毛狗蕨、觀音蓮座蕨均為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單株金毛狗蕨資源和生態系統服務賠償總價值1076元,單株福建觀音蓮座蕨資源和生態系統服務賠償總價值588元,單株德保蘇鐵資源和生態系統服務賠償總價值1274元,上述植物的生態環境資源損害及修復費用等共計11836元。

    【裁判結果】

    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曾某、王某、劉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其行為均構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一審分別判處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3000元;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3000元。曾某賠償生態環境損害及修復費用、專家評估費用111535.40元;王某、劉某分別賠償生態環境損害及修復費用、專家評估費用4945.30元。

    【典型意義】

    德保蘇鐵是國家一級保護植物,金毛狗蕨、觀音蓮座蕨為國家二級保護植物,是生物多樣性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維護生態安全、促進人類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非法采伐、毀壞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行為,對生態環境及整個生態系統生物多樣性造成損害,均構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近年來,青島市查獲、審理的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犯罪案件,涉案植物大多通過花卉交易市場流轉,本案依法對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被告人判處刑罰,加大對危害國家重點植物犯罪行為源頭打擊、鏈條打擊力度,彰顯以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的司法理念,為此類案件審理起到示范作用。

    案例二:

    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案情簡介】

    2019年8月,王某通過網絡聯系、快遞發貨的方式,從趙某處收購一只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藪貓,該藪貓系趙某從俄羅斯購買托運回國后賣給王某。藪貓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II保護名單。法院另案生效刑事判決認定王某和趙某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對二人判處拘役及罰金。本案中,青島市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王某、趙某承擔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和寄養費用。

    【裁判結果】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藪貓在我國核準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王某、趙某雖不是藪貓的直接獵捕者,但其實施非法收購出售藪貓的行為為獵捕提供了動機和市場,其違法行為對生態環境損害有直接因果關系,依法判決王某、趙某連帶賠償涉案藪貓的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及寄養費用等共計19781.24元。

    【典型意義】

    藪貓系外來物種,主要棲息于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區,以鼠類、鳥類、魚類、蛙類以及蝗蟲等為食,對于調控生態系統平衡具有重要作用。實施危害國內或國外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都可能構成違法犯罪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本案中,二被告的行為侵害了野生動物資源,影響了野生動物棲息地的區域性生態平衡,威脅生態環境安全和生物多樣性,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法院判決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對教育警示社會公眾樹立保護野生動物和維護生物多樣性意識具有重要意義。同時,法院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對查獲的藪貓進行救助,而非放歸自然,既彰顯了保護野生動物的愛心和決心,又有效杜絕了外來生物對我國生態系統造成或具有潛在威脅。

    案例三:

    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

    【案情簡介】

    2021年8月至2021年9月,丁某先后從曾某、劉某處共收購8棵蘇鐵在其經營的濰坊市奎文區某花卉市場店內銷售。2021年11月、2022年1月,丁某在明知蘇鐵是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情況下,仍非法出售給張某3棵蘇鐵,銷售金額共計2300元。2022年8月1日,偵查機關從丁某處扣押1棵蘇鐵。2022年8月5日,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涉案蘇鐵為蘇鐵科蘇鐵屬叉葉蘇鐵,蘇鐵屬植物屬于《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中的一級保護植物。案發后,丁某經偵查機關電話傳喚后主動到案,如實供述收購、出售蘇鐵的事實,并愿意接受處罰,主動退繳違法所得2300元。另悉,曾某、劉某、張某均被另案處理。

    【裁判結果】

    濰坊市奎文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丁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植物,構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丁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其積極賠償接收、轉運、救護安置和后期養護費用,并公開賠禮道歉,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一審判處被告人丁某拘役5個月,緩刑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依法懲處破壞生態資源犯罪的同時,督促被告人積極履行修復賠償義務,對涉案蘇鐵進行救護安置和后期養育,是貫徹修復性司法理念的生動實踐,對保護珍貴瀕危物種、維護生物多樣性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被告人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發揮了警示教育和犯罪預防作用,提高了社會公眾的生態資源保護意識。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張麗麗  時滿鑫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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