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消費者發布網絡差評引發的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件,法院認定楊某陳述其購物體驗內容屬實,不存在惡意詆毀店鋪名譽的情形,遂駁回該店鋪要求楊某刪除差評、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訴訟請求。
據了解,2023年5月底,楊某在某網上店鋪購買了兩件衣服。收到貨后,楊某發表評價:“滿滿的線頭就不說了,服務態度太差,講解不清楚,面料不對版,洗一次嚴重縮水掉色”“面料太差,一洗就掉色,各種線頭,要買的勸退,變形變色縮水”。該店鋪認為上述評價侵犯其名譽權,遂訴至即墨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從維護消費者批評建議權以及評價機制建立的初衷而言,消費者有權對接受產品或服務進行評價。消費者對商家的評價雖具有一定的主觀性,但只要不是出于惡意詆毀商業信譽目的,消費者作出的負面評價一般不構成侵害名譽權。本案中,楊某陳述其購物體驗內容屬實,并非虛構、捏造事實,不存在惡意詆毀店鋪名譽的情形。同時,對于企業法人、非法人組織而言,名譽權反映了社會對它在生產經營等方面表現的總的評價,消費者在消費商品過程中對消費感受的主觀評價并不至于導致該店鋪的社會評價降低。
據此,法院依法駁回該店鋪要求楊某刪除差評、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消費者對產品進行評價是行使監督權的一種方式,消費者的差評屬于對消費過程中消費感受的主觀評價范疇,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好評或者差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逼髽I名譽權是社會對它在生產經營等方面表現的總的評價,消費者的正常評價不會導致企業總體評價的降低,因此不構成侵權。
若消費者非基于真實的交易,或短時間內多次給出不合理差評,又或者發布者言語明顯不當,隨意虛構事實擴大負面評價,借機誹謗、詆毀的,應當認定消費者給予差評具有惡意。侵害商家名譽權的,消費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商家應甄別消費者的評價,對于合理的負面評價,商家應正視,依法誠信經營并自覺接受監督,為消費者提供更優質的產品和服務。對于惡意的負面評價,商家可依法維權。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黃妙妙 韓晅晅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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