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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惡意注銷公司逃債如意算盤落空 即墨法院判決唯一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按照法人獨立性原則,公司注銷后,股東不再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但高某作為公司的唯一股東,在明知公司債務尚未清償完畢的情況下,即申請注銷公司,其是否能夠免于承擔責任?近日,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高某賠償原告成都某機電公司59710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據了解,2017年,高某一人設立青島某機械有限公司。2018年1月,成都某機電有限公司以13750元的價格向青島某機械公司購買5臺無鏈條清灰機并對外銷售。2020年6月,金某以侵害發明專利權為由,將成都某機電公司訴至法院。2020年11月,法院認定成都某機電公司在商鋪內銷售的該清灰機侵害了金某的發明專利權,判決成都某機電公司賠償金某經濟損失等共計85300元。一審宣判后,被告成都某機電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訴。2021年6月,二審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1年6月,被告高某申請注銷青島某機械公司。成都某機電公司認為高某系青島某機械公司的唯一股東,其為逃避公司債務惡意注銷公司,遂向即墨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高某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即墨法院經審理認為,青島某機械公司出售給成都某機電公司的清灰機,已被依法認定為侵權產品。青島某機械公司作為供貨人,供應的產品不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相關權益,如存在權利瑕疵,須承擔法律責任。而高某系青島某機械公司的唯一股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規定,其未能證明其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理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據此,即墨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高某系青島某機械公司的唯一股東,在尚未證明其個人財產獨立的情況下,理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而高某在明知公司債務尚未清償完畢的情況下,申請注銷一人公司,其行為存在逃避債務的主觀惡意,注銷該一人公司的行為并不能成為其免責的理由。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姜澄  韓晅晅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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