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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日12時起青島進入伏季休漁期,有哪些事情不能做?

    根據伏季休漁有關規定,北緯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黃海海域,除單一作業類型為釣具外的其他所有作業類型捕撈漁船,以及為捕撈漁船配套服務的捕撈輔助船,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9月1日12時。小型張網漁船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8月20日12 時。

    休漁漁船原則上應當回所屬船籍港休漁。青島市漁船因特殊情況確實不能回船籍港休漁的,須經省農業農村廳確認。嚴控外地市漁船在我市???。休漁漁船一經確定??繚O港,休漁期間原則上不再變動。所有裝有船位監測終端設備的漁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過程中,應全程開啟設備,嚴禁擅自關閉、屏蔽、拆卸、出借和轉讓。

    釣具漁船在伏季休漁期間,嚴格執行漁船進出港報告和漁獲物定點上岸制度,不得從事非釣具類型的漁業捕撈活動和轉載、收購、運輸漁獲物等行為。休閑海釣漁船參照釣具漁船管理。

    休漁期間,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運輸和使用國家規定的禁用漁具。嚴禁為休漁漁船提供油、冰、水等漁需物資;嚴禁收購、運輸、轉載、代凍、銷售和加工非法捕撈、無合法來源的漁獲物。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李靜

    責任編輯:李賽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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