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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房票制度執行細則出臺

    日前,記者獲悉,青島市住建局、自規局等七部門聯合出臺《關于在青島市房屋征遷項目中推行房票安置的通知(試行)》,明確了房票安置的執行標準,“房票”制度的配套政策正式出臺。

    據悉,房票票面內容應包括項目名稱、協議編號、被征遷人信息票面金額、開具時間、有效期限和使用規則等內容。房票票面金額原則上包含貨幣補償房屋征遷補助費用和政策性獎勵。補償房源庫房源優先為取得產權證的現房,或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并可在12個月內交付的期房。

    房票采取實名制,以被征遷人為核發對象。房票可轉讓、可分割,但僅限轉讓一次。被征遷人可持房票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補償房源庫內支付購房款,也可將房票轉讓給第三人使用,即房票受讓人。房票使用期限自房票核發之日起計算,有效期6-12個月,具體由各區(市)通過細則自行確定。被征遷人本人或配偶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新購房屋免征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上述部分的,對超額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房票有效期內不得兌付現金。房票有效期滿后兌付現金時,房票已使用額度未達到一定比例的,應在扣減相應的政策性獎勵后兌付。具體比例(原則上不得低于85%)以及其他要求由各區(市)通過細則自行確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根據購房協議和收到的房票,向核發房票的區(市)政府指定部門申請房票結算。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宋佳

    責任編輯:崔現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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