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金融機構不良債務核銷,探索金融糾紛訴源治理新模式,近日,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分別向某銀行、某消費金融公司發出全省首批3份《預查廢證明》。
此前,金融機構面對不良債務,往往會選擇訴訟,在經過審判、執行等程序后,才能依據法院出具的文書向金融監管部門申請不良債務核銷,訴訟和執行周期較長。為此,嶗山法院結合金融糾紛批量化、類型化的特點,積極探索“預查廢”機制,即在涉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訴訟案件審查過程中,一旦發現涉案債務人及保證人存在他案涉執行、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且符合“預查廢”機制適用條件,即可發出《預查廢證明》。金融機構可憑借該證明進行不良資產處置,與傳統方式相比,無需進入訴訟程序,避免了程序空轉造成的司法資源浪費,極大縮短了糾紛處理時間。
某銀行、某消費金融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承辦法官在審查時發現3名被告均有其他債務涉訴,因無財產可供執行,已被法院終結執行程序。該3起糾紛均符合“預查廢”機制的適用條件,于是,嶗山法院向金融機構發出《預查廢證明》。
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處置對于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建立健全金融穩定長效機制具有重要意義。下一步,嶗山法院將進一步深化與轄區金融機構的溝通交流,不斷完善“預查廢”機制,優化金融機構不良資產“非訴核銷”配套制度,為優化金融法治營商環境貢獻“金家嶺經驗”。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李祥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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