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膠州市人民法院膠東法庭順利辦結一起農民工討薪案件,幫助原告尹某討回拖欠四年的勞務費,實現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據了解,尹某上有老下有小,家里經濟負擔較重,自2018年起來到膠州打工,至今已六年時間了。王某是尹某在膠州工地打工時的工頭,因拖欠尹某勞務費四年未付,被尹某告上法庭。
立案后,王某聯系法官稱,其家庭困難,要購買化肥、種子進行春種,著急用錢。法官閱卷后發現,尹某提交的證據僅有自己手寫的記工明細表,若王某不到庭參與訴訟或對該證據不予認可,尹某在無其他輔助證據的情況下,可能因證據不足而敗訴。法官第一時間聯系王某,王某在電話中對尹某跟隨其干過活并欠付勞務費的事情予以認可,但稱未支付勞務費的原因是尹某工作時疏忽大意出了差錯,導致工程被迫返工,發包方扣留王某的承包費用一直未付,給王某造成的損失遠高于其拖欠尹某的勞務費。王某情緒激動地說:“我沒追究他的責任就不錯了,他倒先起訴了,他愿意怎么辦就怎么辦吧,我不管!”了解上述情況后,法官決定先對尹某做工作。尹某一直堅稱自己就是在工地打工,怎么會知道準備證據,只知道王某拖欠自己工資,且聲稱當時在工地干活都是遵從王某的指揮,干壞了跟自己沒有任何關系。法官告知尹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尹某到法院起訴需要提交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若沒有證據則要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而對于王某,法官一方面從情理角度出發,告知其尹某目前的家庭經濟狀況較差,急需用錢;另一方面從法律層面入手,對王某主張自己遭受損失的證據進行了分析,告知其若要主張尹某的工作出差錯,應第一時間聯系尹某處理相關情況,而不是等到尹某起訴之后才提出工作質量存在問題。
在法官的耐心勸導下,王某終于同意參與庭審,并與尹某調解,因尹某此時身在外地,為減少當事人訴累,避免其來回奔波,法官提出通過互聯網庭審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通過法官溫情調解,尹某、王某最終都打開了心結,均做出讓步,并達成調解意見。王某當場給尹某微信轉賬,尹某終于拿到了久違的工資。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案中,尹某主張王某欠付其勞務費,應當提供相應證據加以證明。但尹某僅提供自己手寫的記工明細表,該記工明細表并非王某書寫,也無王某簽字確認,若王某不講誠信,不到庭參加訴訟或對該證據不予認可,尹某也拿不出其他證據對事實進行證明,則尹某很難勝訴。
在此,法官提醒廣大務工者,當工地任務結束后,最好立即找到工頭結算工資,通過要求對方出具欠條或通過現場錄音錄像、保存微信聊天記錄等形式對自己的工資數額予以固定。若工頭不按時支付工資,則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郭倩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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