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劉某因拒不騰房,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被提起公訴。近日,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審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據了解,劉某為他人借款承擔保證責任,經法院判決,劉某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查封劉某的一處房屋。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經司法拍賣,由買受人競得該房屋。法院向劉某送達騰遷裁定書,限令其30日內遷出該房屋,劉某拒絕騰遷。劉某因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被提起公訴,后劉某于宣判前騰出房屋。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鑒于其認罪認罰,于本案宣判前履行了騰房義務,法院判處劉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法官說法】
法律尊嚴不容褻瀆,司法權威不容挑戰。被執行人的拒執行為嚴重損害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挑戰法律權威,情節嚴重的,可能會涉及刑事犯罪,且受到刑事處罰后其民事責任仍不會免除。本案也為其他被執行人敲響警鐘,要及時主動履行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切勿以身試法,否則將會受到法律嚴懲。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高碩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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