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為機動車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交通肇事致人受傷后逃逸,保險公司承擔責任嗎?近日,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原告王某主張的合理損失,由被告A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由被告張某賠償,被告B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據了解,2021年8月12日,張某駕駛車輛與王某發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傷、車輛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后未保護現場、未立即報警,逃離事故現場,構成交通肇事逃逸,張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張某所駕駛車輛在A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在B保險公司投保商業三者險。王某向市南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張某及A保險公司、B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中,張某辯稱,事故發生后,他因害怕離開了事故現場,但馬上撥打了急救電話,并要求其女友陪同王某到醫院就診,且前期掛號費是由其女友支付。事故發生后其積極救治傷者,并在醫院留下聯系方式,主觀上沒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其行為沒有擴大本案經濟損失,也沒有擴大保險公司賠償責任,因此不屬于肇事逃逸。
對此,B保險公司辯稱,交通肇事逃逸并非商業三者險理賠范圍。B保險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商業保險示范條款及商業險投保單,證明投保人張某在投保時已對保險免責條款簽字確認。依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約定,事故發生后,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交通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認定張某構成交通肇事逃逸,雖然張某對此有異議,但未在法定期限內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復核,也未提交有證明力的證據證明事故認定存在事實錯誤,因此對于張某所稱其女友陪同救治王某不構成肇事逃逸的意見不予采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免責的前提是對相應免責條款盡到提示義務而無需盡到明確說明義務。張某肇事逃逸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B保險公司已在《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中明確事故發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并在《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第二十二條對于交通逃逸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的條款,已用加粗加黑形式體現,保險公司已盡到提示義務。該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對張某產生法律效力,B保險公司關于其不應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成立。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關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免責條款,系基于約束駕駛人不良駕駛習慣而制定的懲罰性格式文本,目的是監督和確保駕駛人安全、文明駕駛車輛,減少或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商業三者險對交通肇事逃逸免賠的合同約定,基于法律規定或日常生活習慣,普通民眾對此應有一定程度的知曉并理解相應的法律后果,如要求保險公司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行為進行明確說明義務,不僅加重保險公司的賠償義務,也有悖于商業三者險設立的初衷。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并非一勞永逸,發生交通肇事逃逸、酒駕等行為,保險公司可在商業三者險內免賠。因此,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當及時報警、救治傷員,切勿對肇事逃逸抱有僥幸心理。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陳玉秀 王芳
責任編輯:臧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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