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業主將房屋出租給租客,租客的房屋因內置水管老化漏水,致使樓下業主家中財產受損,相應責任誰來承擔?近日,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華山法庭妥善調解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化解了三方矛盾。
據了解,宮某系某小區一單元302戶業主,董某系宮某樓上402戶業主,董某將該房屋出租給朱某。2022年11月14日,宮某發現房屋出現漏水情況后,當即聯系租客朱某,并在找準漏水點后告知朱某,在維修好之前先不要使用漏水點處的自來水管。但朱某未予理睬仍繼續使用,導致漏水加重給宮某造成更大的損失。同時,宮某與房主董某取得聯系,反映房屋出現漏水情況,董某稱該漏水與其無關,未予處理。無奈,宮某將董某、朱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損失1萬元。
被告董某辯稱,其已將房屋出租給朱某,房屋漏水給宮某造成的損失應由朱某承擔。被告朱某則辯稱,該房屋漏水是因內置水管老化導致,并不是因其用水不當導致,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應由房主董某承擔。
為緩和雙方鄰里關系,承辦法官衣澤遠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起初,雙方矛盾尖銳,董某、朱某拒絕賠償損失。后經法官多次聯系,告知可能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后,董某、朱某同意調解,但二人稱各支付1000元賠償款。宮某不同意該賠償數額,稱其要申請鑒定將官司打到底。
為此,法官耐心勸解,釋法明理,一方面引導宮某提出合法合理的賠償數額并告知繼續進行鑒定可能耗費的時間和精力,另一方面向董某、朱某釋明了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以及進行原因力鑒定后的法律責任承擔。最終,宮某同意對自己的損失作出一定的讓步,董某、朱某也表示愿意賠償宮某的損失。三方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意見,董某、朱某各賠償宮某2000元,并當場履行完畢,宮某撤訴。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徐晶晶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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