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代某軍、顧某中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尋釁滋事罪、催收非法債務罪、洗錢罪,判處被告人代某軍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催收非法債務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洗錢罪、窩藏罪,判處被告人顧某中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5000元。
宣判現場
據了解,2014年前后,代某軍伙同其姐姐代某娟、姐夫張某在青島市黃島區王臺鎮從事非法高利放貸業務,期間吸納王某涌等人提供資金參與放貸,有組織地開展放貸、催收業務,積蓄經濟力量。后代某軍以自己位于青島市黃島區王臺鎮的家為主要場所,懸掛“如魚得水”招牌,專門從事非法高利放貸和暴力、軟暴力討債業務,先后糾集十余名刑滿釋放人員和社會閑散人員,有組織地開展放貸、催收業務。2014年7月,該組織主要成員共同實施首起犯罪,后組織不斷發展壯大,逐步形成了以代某軍為組織者、領導者,以殷某龍、顧某中等7人為積極參加者,王某邦、魏某文等7人共同參加的架構清晰、組織緊密、分工明確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代某軍以發放固定工資、事前請示、事后匯報的方式對組織成員進行管理,以出資分紅、發放紅包、無償使用抵押房屋及車輛、低價優先轉讓涉案財物等方式對組織成員進行激勵,規定在討債過程中攜帶合同并均稱是經濟糾紛,聘請專職法律工作者作為法律顧問并代為進行訴訟,聘請專業討債人員對組織成員進行培訓,催收債務過程中發生違法犯罪活動由組織出資賠償,組織所有借貸業務均須經代某軍同意,所有資金均通過代某軍控制的銀行賬戶進行流轉,以此加強組織管理,維護組織穩定。
代某軍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對外發放高利貸款,誘使借款人簽訂虛高的留白借款合同,并通過房屋租賃協議、車輛抵押協議、連帶擔保人等方式提供擔保,成立高利借貸事實,在被害人不能及時還款后,通過以貸還貸、利息轉本金、空轉流水等方式恣意虛增債務,同時占有被害人房屋或財物,以物抵賬但不計入賬本抵消債務,獲取巨額經濟利益,經對在案賬本審計,代某軍組織放貸金額達17005.44萬元。
該犯罪組織通過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詐騙、尋釁滋事、非法拘禁、催收非法債務、故意傷害等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致1人輕傷、4人輕微傷,多人因恐懼未做傷情鑒定,導致多名借款人重大經濟損失甚至破產,多人被迫搬離住房,多名被害人因害怕遭到打擊報復而不敢舉報、控告,在青島市黃島區形成重大影響,滋擾范圍延伸至青島市市北區、膠州市、濟南市、威海市,嚴重侵害被害人合法權益,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代某軍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據此作出上述判決。另悉,代某娟、張某、王某涌、殷某龍均被判刑。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 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李曉燕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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