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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親4次未果不滿婚介服務要求退費 黃島法院成功調解一起服務合同糾紛

    2023年4月,張某因不滿婚介公司胡亂推薦相親對象,導致相親4次未果,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雙方簽訂的《婚姻介紹服務合同》無效,婚介公司返還其服務費4000元。

    2022年8月,張某與某婚介公司簽訂《婚姻介紹服務合同》,填寫了相親需求,委托該公司幫其介紹對象。合同約定,在一年期內,婚介公司應當為張某介紹6名相親對象,由雙方自行溝通交往;張某先支付4000元會員費,婚介服務成功后,再支付2000元。雙方還約定了“男女雙方領取結婚證”等5種具體情形,作為婚介服務成功的標準。之后,張某支付了服務費4000元。

    合同簽訂后,張某告知婚介公司其對異性的具體要求,包括外貌、屬相、星座、身高等,婚介公司陸續為張某推薦了4名相親對象,但張某均未與其建立戀愛關系。張某質疑婚介公司不注重服務質量,胡亂推薦,要求中止合同,退還4000元?;榻楣菊J為其已進行了合適的介紹,是張某太挑剔,且合同中已約定中止合同不退還所繳納費用,故拒絕了張某的要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本案中,婚介公司按照張某要求,提供征婚需求信息、幫助介紹婚姻對象,張某按婚介公司要求支付4000元會員費等行為,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合同合法有效?;榻闄C構作為提供婚戀交友信息的平臺,提供的是婚戀雙方進一步發展的機會,至于相親是否成功,主要取決于當事人的主觀感受,存在多種不確定因素。結合雙方提供的證據,合同簽訂后,婚介公司先后介紹4名相親對象給張某,并協助安排線下見面。因此,婚介公司已履行了部分合同義務,張某要求退還全部費用于事實和法律無據。

    近日,雙方在法院主持下達成和解,根據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兼顧公平原則,婚介公司當庭退還張某1000元。

    【法官提醒】

    婚介服務機構是提供婚戀交友信息的平臺,征婚者在選擇婚介服務時,應當對婚介服務有理性認識和合理預期。在訂立服務合同時,要注意具體權益內容,盡可能明確服務時間、對象標準等細節,從而實現對婚介服務機構的有效約束。合同訂立與履行過程中,要注意證據留存,以備發生爭議時及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李曉燕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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