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扎實開展“藍色風暴”秋風之“打擊拒執失信行為,護航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專項行動,宣判了一起拒不執行判決罪案件,被告人李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促使其在短時間內償還債務,取得了良好效果。
2016年7月,市南法院作出判決,被告李某返還原告凌某不當得利2784463元。李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2017年3月,青島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因李某拒不履行給付義務,凌某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凌某告知執行法官李某近期出售了一套房屋,申請查封凍結其名下財產。但執行法官通過系統查詢并未發現李某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凌某便到公安機關報案。經公安機關查證,2017年3月,李某與案外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其名下位于青島市嶗山區某房屋以186萬元的價格出售,李某將所得款項用于個人開銷,未償還凌某債務。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后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2023年5月,市南檢察院向市南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
案件審理過程中,本著源頭預防、減少犯罪的工作理念,辦案法官對被告人李某釋法明理,告知其必須按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如不履行將面臨刑事處罰,若對民事判決不服可以申請再審,不能因為對判決不服就不履行法定義務。被告人李某意識到自己的錯誤,表示認罪悔罪,同時提出申請給予一定的期限籌集還款資金。申請執行人凌某稱,自己拿到生效判決六年了,卻一分錢沒有拿到,要求重判李某。法官聯合執行局工作人員耐心安撫申請執行人凌某,最終凌某同意給予李某寬限期。兩個月后,被告人李某自動履行了生效民事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案件順利執行完畢。凌某對被告人李某出具了書面諒解。
因被告人李某在宣判前自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取得了申請執行人諒解,市南法院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錢江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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