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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捕獵88只棕頭鴉雀出售獲利 膠州法院:一人被判刑另一人被處罰金

    張某、吳某非法狩獵88只國家保護鳥類棕頭鴉雀并出售獲利,后被抓獲歸案。近日,膠州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獵罪,一審分別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6個月,被告人吳某罰金人民幣6000元。

    據了解,2022年2月至4月,張某、吳某在膠州轄區的禁獵區域、禁獵期使用捕鳥籠、誘鳥器等工具獵捕棕頭鴉雀并出售獲利,其中,張某出售82只,獲利人民幣9000余元;吳某出售6只,獲利人民幣800余元。棕頭鴉雀,又稱黃滕、紅頭仔,屬于雀形目鶯鹛科棕頭鴉雀屬鳥類,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生態價值、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名錄》。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吳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二人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非法狩獵罪。綜合考慮本案事實及二被告人坦白、主動退繳違法所得、認罪認罰等情節,分別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6個月,被告人吳某罰金人民幣6000元。一審宣判后,二被告人未提出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非法狩獵罪是指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該行為嚴重損害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非法狩獵罪的保護法益是“野生動物資源”。本案中,被告人捕獵的棕頭鴉雀屬于“三有”保護動物(受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因此,在禁獵區、禁獵期內進行非法狩獵將會觸犯該罪名。2023年6月30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新調整并公布《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在基本保留原有種類的同時,新增了700多種野生動物,實現了野生動物保護范圍的大幅擴大。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郭倩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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