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青島市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信息公示平臺公示了3張關于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案由均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務的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罰款金額均為3萬元。
記者瀏覽青島市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信息公示平臺發現,2023年至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被青島西海岸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處罰38起,罰金114萬元,案由幾乎都是派單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訂單7.5元罰款3萬
2023年5月15日18時57分左右,張某駕駛魯U6673D號車使用滴滴車主平臺接到乘客的訂單,從青島市黃島區海之韻至世紀華聯超市(漾時代店),該筆訂單金額為7.5元。執法人員從張某手機中取得了網約車營運其它訂單的交易信息記錄。張某于2022年4月份注冊的滴滴車主平臺,注冊完畢后從事網約出租車客運,魯U6673D號車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服務的車輛且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青島西海岸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對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罰款3萬元的處罰決定。
同樣原因滴滴頻頻被罰
根據青島市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信息公示平臺顯示,2023年至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被青島西海岸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處罰38起,罰款金額114萬元,其中37起案件均因提供服務的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記者網絡搜索發現,滴滴在各地因此被罰已經屢見不鮮。如6月25日至27日三天,浙江省人民政府網站近日公示了21張關于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中20張決定書的案由為滴滴提供服務的車輛未取得車輛營運證。
“注冊成為滴滴司機,能從平臺接單的非營運車輛很多。早在2018年,青島市交通運輸局、青島市委網信辦、青島市公安局、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青島市通信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和中國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等七部門就聯合約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對違法違規經營行為進行全面整改,從即日起停止向無證車輛、無證駕駛員派單。5年過去了,違規派單行為仍然存在。
百余張青島罰單均出自西海岸
記者發現,2021年至今,青島市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信息公示平臺上公示的針對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百余起處罰決定,執法單位均為西海岸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青島其他區市不存在此類違規行為嗎?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張海杰
責任編輯:李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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