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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合伙開花店兩個月鬧掰  即墨法官耐心調解化解糾紛

    劉某與王某系朋友關系,2022年3月,雙方口頭約定合伙經營一家花店,后雙方在花店經營過程中投入了人力及財力。合伙經營兩個月后,由于雙方經營意見不一,無法維持花店經營,劉某自行退出花店經營,并要求王某返還其出資款項,二人為此發生爭議,劉某遂將王某訴至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

    案件審理過程中,因雙方就合伙事宜無任何明確約定,故就出資款項、合伙債權債務、利潤分配、虧損分擔、退伙清算等內容爭議較大,這不僅不利于法院認定案件基本事實,也極大增加了當事人的維權成本。后經法官耐心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劉某退出合伙,王某支付劉某部分款項。

    【法官說法】

    合伙經營因啟動方便、優勢互補、資源共享、風險分擔等優點而較為常見,尤其在朋友、親屬等具有一定信任基礎的公民之間,個人合伙更為普遍。但由于法律意識及風險意識淡薄,部分合伙人基于熟人之間的信任未約定合伙事宜,管理、運營松散,財務不規范,導致經營意見不一或在經營出現虧損時,合伙人信任基礎動搖。一旦合伙合同終止,雙方很容易產生爭議、發生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個人合伙的財產關系、內部關系、債務承擔等方面都有明確規定,為避免爭議發生后陷入“口說無憑”的尷尬境地,合伙人之間最好簽訂書面協議,并明確約定以下內容:

    一是出資事宜。明確約定出資方式、出資數額、繳付期限等相關內容,不僅有利于督促合伙人履行出資義務,也便于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通過出資數額及相關賬目清晰掌握合伙財產范圍,進行合理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二是合伙期限。明確約定合伙期限,既有利于合伙人通過可預見的期限長遠規劃合伙事業,保障合伙權益,又可以防止出現中途無故退伙的情形。因為一旦合伙人對合伙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無法確認的,就視為不定期合伙。根據法律規定,合伙人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的,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

    三是合伙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應當明確約定合伙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便于合伙合同終止后合伙財產分配。合伙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一般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四是合伙事務的執行。合伙人就合伙事務作出決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事務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但有權監督執行情況。

    五是合伙合同的終止。合伙終止時,合伙人需及時就合伙財產進行清算,并簽訂書面協議,減少糾紛發生。需要注意的是,關于合伙債務承擔涉及兩種性質不同的法律規范。在對外債務中,為保護合伙債權人的利益和社會交易的安全,各合伙人應當以其全部個人財產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各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這是強制性法律規范,當事人不得在合伙協議中排除其適用,如有相抵觸的,約定無效。而在合伙人內部,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協議中約定各合伙人對合伙債務的分擔比例,但合伙人不能以此約定對抗合伙債權人。每個合伙人應當依法對合伙責任承擔連帶無限責任,合伙人實際承擔的債務超過其約定的分擔比例的,取得追償權,可以請求其他合伙人償還其應當承擔的債務份額。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臧劍  通訊員  于永睿  安睿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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