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萊西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李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洗錢罪一案,該案涉案金額43347382元。為深入推進司法公開,萊西法院邀請萊西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邀監督員、金融部門相關人員及集資參與人代表參加旁聽,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庭審現場
據了解,2017年8月,李某擔任某財富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萊西分公司負責人期間,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以發放宣傳單、召開推介會、口口相傳等方式進行公開宣傳,承諾高額的年化收益,通過銷售“富盈寶”“F智投”“保理債權”產品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經查證,李某任負責人期間,該萊西分公司共向馬某某、唐某某等173人吸收存款43347382元,其中復投金額2893000元,造成投資人損失計24414267.71元。2021年3月、2021年5月,李某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獲得的部分收益用于買房還貸。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未經依法批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明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所得,通過歸還房屋貸款方式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洗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控辯雙方在合議庭主持下充分舉證質證、發表辯論意見。該案因案情復雜,將擇期宣判。
【法官后語】
近年來,“投資理財”走進普通百姓生活,但現實中名為“投資理財”,實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案例頻發。不法分子以合法公司為“外衣”,辦理完備的工商執照、稅務登記等手續,并選擇熱點投資項目和行業,許以高額回報進行公開或定向吸收錢款,達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目的。實際上,投資公司僅是經工商注冊的一般企業,而不是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金融機構,其經營業務主要是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開展投資咨詢等,沒有取得金融許可證的公司,不允許公開向社會募集資金。
值得關注的是,本案大部分集資參與人為老年人。在此,法官特別提醒,高收益往往伴隨著高風險,面對“高額回報”“快速致富”的投資項目,要加強防范風險意識,多與家中子女溝通,冷靜分析,審慎選擇,避免財產損失。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閆永偉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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