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大信法庭在開庭審理孟某與梁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時,原告孟某在庭審質證環節,借質證之機,當場撕毀了被告梁某提交的、與其有關聯的400萬元借條,試圖毀滅證據。承辦法官周方杰及時阻止,從孟某手中奪回證據原件碎片,依法責令孟某在證據復印件上注明“與原件一致,原件被我撕毀”字樣,并要求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簽名確認,確保了證據的真實性。
孟某故意毀壞證據的行為,嚴重擾亂了法庭秩序,導致庭審無法正常進行,影響十分惡劣,承辦法官周方杰當庭對其予以訓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經報法院院長批準,法院依法對原告孟某作出罰款5萬元的決定。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法律神圣,法庭莊嚴,任何人在法庭上都要遵守法庭秩序,任何妨礙法庭審判、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都要受到法律的懲處,情節嚴重還將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原告孟某當庭撕毀證據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庭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規定的情形,應予懲罰。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張海杰 臧劍 通訊員 王曉鋒 安睿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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