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療保障局印發《新冠治療藥品價格形成指引(試行)》。新冠治療藥品依法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醫藥企業自主制定銷售價格。醫藥企業應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綜合考慮生產經營成本、市場供求狀況、臨床治療價值等因素制定價格,努力改進生產經營降低成本,充分考慮銷售規模對生產經營成本的分攤作用,動態調整價格,主動擔當社會責任,使利潤水平保持在合理范圍。經各地主動申請,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蘇省、四川省等6個省份醫保局作為新冠治療藥品首發價格受理單位,企業可自主選擇1家符合條件的受理單位申報首發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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