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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中院發布2022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刑事民事執行案例

    12月27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2022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刑事、民事、執行典型案例。此次發布的十個刑事、民事、執行典型案例,是從2022年青島兩級法院審判執行的案件中梳理選取,其社會關注度高、類型新穎、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

    青島中院希望通過發布上述典型案例,發揮引領、示范、指導作用,震懾違法犯罪,提高人民群眾依法維權意識,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案例一:

    《反有組織犯罪法》實施

    城陽法院宣判山東省首起涉黑案件

    【案情簡介】

    劉某某為刑滿釋放人員,2002年8月糾集、勾結部分親屬、有前科人員和社會閑散人員成立某工程公司,并逐漸發展為一個結構穩定、層級分明、勢力龐大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隨后,劉某某組織黑惡勢力非法盜采河砂、玄武巖等礦產,通過暴力或其他手段,干擾、破壞他人正常生產、生活,欺壓殘害百姓,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某犯罪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符合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構成要件,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詐騙罪、職務侵占罪等12項罪名,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至19年不等,并處罰金等附加刑。

    【典型意義】

    本案是《反有組織犯罪法》實施以來山東省公開審理的第一起涉黑案件,也是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斗爭以來青島涉案人數最多、涉案金額最大的涉黑案件。作為平安青島建設的主力軍,人民法院以“打準打實”的信心和決心,依法嚴厲打擊黑惡勢力犯罪,回應人民群眾期待,對凈化社會風氣,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二:

    交警遭抗拒執法犧牲

    被告人過失致人死亡獲刑4年

    【案情簡介】

    2021年10月3日1時許,沈海高速交警李某與輔警張某某例行巡邏至沈海高速上行675公里處黃島路段看到,一輛車停在高速應急車道上。在對該車輛進行檢查時,發現該車駕駛員范某某有酒駕嫌疑,李某、張某某遂要求其配合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范某某拒不配合。在李某二人對其進行控制的過程中,范某某激烈掙扎,企圖逃跑,其間范某某突然從高速公路護欄下后退鉆出,致使正在控制范某某的李某跌入高速公路涵洞橋下,當場犧牲。當日,范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范某某過失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判處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4年。

    【典型意義】

    人民警察執法權由法律賦予,代表國家依法執行職務,公民應當配合。本案被告人采取極端行為抗拒執法,造成執法警察嚴重傷亡的行為,不僅嚴重侵害警察的生命健康安全權利,更是對國家正常管理秩序的破壞,損害國家法律權威。本案對保護英模權益,維護警察執法權威,在全社會營造遵守法律、尊重執法者的良好法治氛圍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三:

    非法采砂毀壞土地51.68畝

    全國首例依職權提級管轄環境資源案宣判

    【案情簡介】

    2013年,盧某某擅自以某村民委員會的名義與某公司簽訂協議,將79.16畝土地租賃給該公司。后該公司于某某伙同徐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由盧某某提供人員、機械在該地塊采砂對外銷售,盧某某亦私自挖砂用于工程施工及對外銷售。上述行為嚴重毀壞土地51.68畝,其中耕地40.98畝,礦產資源開挖數量為26.25萬立方米,資源價值量化為人民幣524.99萬元。

    青島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盧某某、徐某某二人行為均構成非法采礦罪,判處二人依法承擔刑事責任。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判決二人賠償該土地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并在指定期限內修復被破壞的土地,否則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共計625萬余元。判決生效后,本案移送生態環境行政管理機關協助執行,二人將在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指導下,按照評估方案和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修復被毀壞的生態環境。

    【典型意義】

    本案是全國首例依職權提級管轄的環境資源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法院堅持以生態修復為目標的價值導向,體現了嚴守耕地紅線、強化耕地保護的司法政策。同時加強修復判項移送協執和監管驗收,有助于建立生態環境案件“先民后刑”“刑民并行”的訴訟銜接機制,有利于各單位聯動配合協作,共同保護良好生態環境。

    案例四:

    擅自改裝洗衣機對外銷售被控侵權

    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萬元

    【案情簡介】

    青島某管理有限公司是海爾品牌的無形資產管理公司,“海爾”“Haier”等商標曾于1995年被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無錫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經授權,擅自將“海爾”家用洗衣機等改裝成掃碼支付的商業用途商品,將“海爾”商用洗衣機等商品中的電腦板控制器換成非海爾原裝的電腦板控制器并將海爾的掃碼支付二維碼換成其運營的掃碼支付二維碼,并在改裝商品貼上其“思邁爾”“smile及圖”標識對外銷售、運營。

    青島中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存在競爭關系,無錫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影響了青島某管理有限公司商標識別功能和品質保障、信譽承載功能的發揮,造成對其商標權的損害。無錫某科技有限公司在網站、淘寶店鋪等平臺的相關宣傳構成虛假宣傳、仿冒混淆、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院判決被告無錫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原告青島某管理有限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

    【典型意義】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該案是新類型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依法保護了商標權人在新經濟形態發展中享有的合法權益,規范了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保障了市場主體在新行業的探索和創新,維護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案例五:

    合作經營起紛爭

    法院調解促合作

    【案情簡介】

    日本某株式會社與青島某公司簽訂合作經營合同,共同經營某天貓旗艦店。約定出資和利潤分成各占50%比例。合作經營合同簽訂后,青島某公司僅提供部分財務賬目數據。該株式會社提出不再經營,要求對店鋪的財產、庫存進行清算和分配,青島某公司一直不予回應。該株式會社提起訴訟,請求青島某公司進行合伙清算并向其分配合伙財產。庭審中,雙方都提到如能解決目前的困境,可以繼續合作經營。經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和解,青島某公司將部分現金及貨物給付該株式會社,雙方繼續合作經營。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涉外合同糾紛,通過法院的調解,平等保護了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雙方當事人繼續合作經營。該糾紛的妥善解決,保障了網絡電商的正常經營,營造了良好法治營商環境。

    案例六:

    公司虛假陳述遭投資者起訴

    三被告被判分別擔責

    【案情簡介】

    萬某某系某生態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某會計師事務所作為某生態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年報的審計單位,為其年報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因該公司披露的相關年報存在虛假陳述,中國證監會對其作出處罰。原告王某林請求判令被告該公司、萬某某、某會計師事務所連帶賠償因該公司虛假陳述而遭受的投資損失。

    青島中院經審理認為,該公司存在通過虛構貿易業務虛增收入利潤、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等虛假記載行為,導致相關年報存在虛假陳述。法院依法認定該虛假陳述行為的實施日、揭露日,查明交易因果關系,綜合確定被告該公司對原告王某林投資損失的賠償數額,并判決萬某某對原告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某會計師事務所在對原告損失的10%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信息披露制度是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基石,人民法院通過落實民事責任追究制度,厘清證券發行人及相關人員的信息披露責任,合理確定賠償責任范圍,最大限度維護廣大中小投資者、證券發行人及各中介機構的合法權益,保障投資信心,引導證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案例七:

    法院認定民間借貸糾紛系列案存在虛假訴訟

    五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被駁回

    【案情簡介】

    該系列案件由五起案件構成,2018年至2021年期間,某貿易公司、某批發公司、何某、田某、潘某分別與青島某商務服務公司多次簽訂借款合同且出借款項,借款金額共計1.36億余元,五方當事人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

    青島中院經審理,發現本案存在諸多疑點。一是青島某商務服務公司涉案眾多,本案審執情況將直接影響其在其他案件中的財產分配;二是青島某商務服務公司在未按約定償還本息的情況下,五方仍向其出借多筆款項,數額巨大卻未設立抵押或其他擔保,不符合一般民間借貸交易習慣;三是五方與青島某商務服務公司的股東、高管之間互相交叉,當事人可能存在共同利益關系;四是各方當事人在訴訟中沒有實質性對抗,庭審中回避針對性較強的借款事實、借款條件等事項,且均主動迅速達成調解協議。法院認為當事人可能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存在虛假訴訟,依法認定某貿易公司等五方要求還款的證據不足,判決駁回五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民間借貸是虛假訴訟的高發領域,人民法院通過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等,查明虛假訴訟事實,遏止利用司法資源獲取不當利益的企圖,維護訴訟秩序和司法權威,營造誠實守信的良好社會氛圍。

    案例八:

    貸款被降低信用評級歸為不良貸款

    法院判決銀行撤銷不良貸款記錄

    【案情簡介】

    2013年12月12日,青島某旅游投資有限公司與某銀行簽訂《房地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2.6億元,借款期限為3年。青島某旅游投資有限公司、青島某集團有限公司為上述借款提供擔保。2016年12月15日,各方簽訂《借款合同要素變更協議》,將借款期限延長至2018年5月31日。2018年4月,該貸款被降低信用評級,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被歸為不良貸款。

    青島中院經審理認為,某銀行對青島某旅游投資有限公司的貸款信用等級的調整負有嚴格的審查義務,未能證明此款項為不良貸款,卻上傳至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實施了調整信用等級的行為,致使金融系統對兩公司的公眾評價降低,給其企業形象造成了影響,構成對兩公司名譽權的侵犯。法院依法判決撤銷不良記錄,更正企業信用評價信息。

    【典型意義】

    信貸信用事關企業信譽和融資能力。本案判決銀行撤銷錯誤的不良貸款記錄,有效維護了企業信譽和品牌價值,保護了企業的融資能力,減少了企業在市場交易過程中的阻力和困難,體現了法院堅持新發展理念,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責任和擔當,該案入選全國法院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典型案例。

    案例九:

    組織、領導涉惡犯罪、有多次犯罪前科

    對罪犯董某減刑從嚴

    【案情簡介】

    2019年3月,罪犯董某因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32萬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人民幣49599元,責令退賠270萬元,已執行刑期4年11個月。

    刑罰執行機關以罪犯董某確有悔改表現為由,報請對其減刑。

    青島中院經審理查明,罪犯董某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考核期間共獲得表揚獎勵5次,考核期內因違反監規受到扣分處罰1次。另查明,罪犯董某為惡勢力團伙的組織、領導者,曾4次因犯罪而受到刑事處罰,系累犯,僅繳納罰金2萬元。青島中院依法裁定對罪犯董某減刑2個月。

    【典型意義】

    減刑的辦理應當綜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質和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原判刑罰及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履行情況、交付執行后的一貫表現等因素。本案中,人民法院全面審查罪犯情況,辦理減刑依法從嚴掌握,維護了刑罰執行的嚴肅性,對震懾此類犯罪,助推社會綜合治理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十:

    以物抵債盤活停滯4年爛尾樓盤

    為城市更新建設保駕護航

    【案情簡介】

    青島某置業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立案執行。該抵押財產共涉及4起執行案件。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抵押的某處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在建工程進行評估,總價16.98億元,于2022年4月7日在淘寶網進行公開司法拍賣。網拍流拍后,申請執行人申請以物抵債,同時一并解決了該建設工程款問題,抵償債權共計13.54億余元,4起案件均執行完畢。目前“財富中心項目”已進入復工程序,閑置4年的爛尾樓盤得以盤活。

    【典型意義】

    該案執行的項目作為東部沿海新地標性建筑,曾被稱為“青島第一高樓”,因資金問題導致爛尾。為有效盤活不良資產,法院依托“黨委領導、府院聯動、司法主導、依法處置”的執行模式,積極協調,有效盤活了爛尾工程,提升了青島城市品質,為青島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設全力保駕護航。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  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呂佼  何文婕

    責任編輯:臧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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