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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市違法建設治理條例》審議通過 批準后于2023年3月1日起實行

    2021年以來,青島市委市政府部署開展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設三年攻堅行動。為依法保障市委重大決策部署的落地落實,提升城市治理法治化水平,以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引領城市治理現代化,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青島市違法建設治理條例》,待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于2023年3月1日起實行。條例共五章42條,分為總則、違法建設的防控、違法建設的查處、法律責任、附則。

    一、  完善工作機制,解決違法建設“協同難”。違法建設治理工作綜合性強,需要聯防共治、齊抓共管,形成高效有力的工作機制。一是建立高位協調工作機制。明確市、區(市)人民政府建立違法建設治理協調工作機制,研究、協調解決違法建設治理中的重大問題,推動治理工作有序、有效開展。二是建立屬地負責制。區(市)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內違法建設治理工作。街道辦事處在區(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組織開展本轄區內違法建設治理工作,依照法律和省有關規定承接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權的,行使查處機關職權。三是建立違法建設處置工作信息共享機制。為保障各部門之間信息共享、形成防控合力,條例規定市、區(市)人民政府組織建立違法違法處置信息共享機制,通過政務信息共享平臺實現信息數據共享互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與查處機關共享城鄉規劃、用地、施工、房屋交易與租賃、市場主體登記、經營場所相關證照核發等管理信息。

    二、  加強違法建設源頭防控,解決違法建設“防控難”。違法建設重在事前控制,一旦形成后果,即使能夠拆除,也將造成極大的社會資源浪費。條例從四個方面著眼于完善全過程防控鏈條。一是建立基層網格巡查制度。區(市)、鎮、街將違法建設巡查工作納入網格化管理,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違法建設的,及時予以勸阻、制止和報告。二是強化物業公司的登記、巡查、勸阻、報告義務。物業公司在違法建設治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可第一時間發現違法建設。條例根據民法典、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上位法,并參考外地城市的立法經驗,規定物業公司應當建立建設施工、裝修改造等事項登記制度,加強日常巡查,及時勸阻、制止違法建設并報告。對已被查處的違法建設,應當拒絕施工人員、設備和原料材料進入物業服務區域,配合查處機關的查處工作。三是強化規劃主管部門和查處機關之間的銜接配合。?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后,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和相關行政強制措施交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統一行使。?為實現監管到查處的無縫銜接,條例規定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審查以及規劃許可后的監督管理,及時移交違法建設線索。查處機關應當將執法中發現的易形成違法建設的建設項目情形,以書面形式函告規劃主管部門,并提出設計方案審查的建議。對于規劃核實合格的項目,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告知查處機關并推送相關核實證件、圖紙等檔案資料。四是明確其他政府部門的防控職責和社會單位的協助義務。主要是對違法建筑物,不得辦理不動產登記和交易、租賃備案手續;對違法建設項目,不得辦理規劃核實、不得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對利用違法建筑物作為經營場所的,相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不予核發相關證照;對違法建設工程或者利用違法建筑物從事生產經營的,市政公用服務單位根據查處機關處理決定不得提供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服務。另外,對于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的協助義務也做了規定。這些規定,主要基于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要服從規劃管理,不得利用違法建設獲利,以遏制違建動機,從源頭上減少違建的產生。

    三、明確違法建設的具體情形,解決違法建設“認定難”。認定是查處的前提和基礎。因歷史和技術等原因,違法建設的認定是執法實踐中的堵點難點問題之一,條例對此進行了制度規范。一是明確違法建設認定的相關法律適用。對已建成的建(構)筑物是否屬于違法建設,依據建設時施行的法律、法規予以認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是本著尊重歷史和“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對違法建設認定的法律依據作出的銜接性規定。 二是細化違法建設的具體情形和處置方式。針對上位法規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無法采取改正措施、無法采取改正措施又不能拆除的三種情形,條例對其劃分標準和相應的處置方式作了更加細化、具體的規定,體現了地方立法的實施性、補充性功能,努力打通法治通向基層治理的“最后一公里”。三是市級相關部門制定違法建設認定工作規程。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制定違法建設認定工作規程,明確違法建設的不同類型、認定標準、處置規范。四是建立查處機關與規劃主管部門的征詢、會商機制。兩部門之間就有關建設行為是否應當辦理規劃許可、是否符合規劃許可、是否屬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等具體執法問題,建立征詢、會商機制。

    四、明晰處置程序和措施,解決違法建設“查處難”。一破解新生違法建設快速查處難的問題。明確對正在進行的違法建設,查處機關應當責令停止建設并限期改正或者拆除,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采取的,市、區(市)政府可以責成查處機關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二是規范實施限期拆除和強制拆除的程序和要求。明確查處機關作出違法建設處理決定,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權利,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查處機關作出強制拆除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查處機關實施強制拆除的,應當提前通知當事人到場,當事人拒不到場的,查處機關可以在公證機構公證或者建筑物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見證下實施強制拆除。三是增加對查處機關執法規范要求。為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增加了實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等制度和依法向社會公開的內容。

    記者了解到,在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違法建設治理方面,除上述的利用政務信息共享平臺實現信息數據的共享互通外,《條例》明確查處機關可利用衛星遙感、 航拍、電子監控等新技術開展違法建設監測,及時發現違法建設并?及時干預,遏制違法建設增量,從而避免違法建設無序生長,錯失“打小打早” 的良機。同時,《條例》規定,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全市違法建設治理信息系統,各查處機關、街道將違法建設信息以及查處進展情況錄入違法建設治理信息系統,實現全市所有違建數據的“數字化”、全程管理的可視化,提高城市治理的精細化水平。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李倚慰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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