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隨著優化調整疫情防控相關措施的出臺,新冠病毒相關治療藥物、抗原檢測試劑等防疫醫療器械等成為社會關注和消費者購買的熱點。為充分體現市場監管服務型執法工作有關要求,保證公眾用藥用械安全,近日,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面向全市藥品、醫療器械經營使用單位發出《關于防疫藥品及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的預警提醒》。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服務疫情防控工作大局,主動增強社會責任,依法合規經營,配合政府相關部門做好市場保供保質工作。
二、依法嚴厲查處打擊下列行為
(一)新冠病毒治療藥物
針對群眾高度關注的阿茲夫定片等新冠治療藥物,列入《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診療方案(試行第九版)》和山東省新冠肺炎診療方案的中成藥、中藥飲片、中藥配方顆粒等新冠治療中藥,以及退熱藥、止咳藥、抗病毒藥、抗菌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四類藥品”,嚴厲打擊以下行為:
1.制售假藥劣藥;
2.違法經營中藥飲片和中藥配方顆粒;
3.非法渠道購進藥品;
4.未嚴格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做到賬目清晰、儲存規范、經營合規;
5.未加強購進渠道管理和藥學服務,嚴格落實憑處方銷售處方藥要求。
(二)疫情防控用醫療器械
對醫用口罩、防護服、紅外體溫計、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試劑和抗原檢測試劑等疫情防控用醫療器械加強質量監管,重點打擊以下行為:
1.從不具備合法資質的醫療器械注冊人、生產經營企業購進;
2.未做好進貨查驗和銷售等記錄;
3.未配備相適應的設施設備,不能保證產品運輸、儲存條件符合標簽和說明書的標示要求;
4.產品過期失效;
5.零售藥店和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銷售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的,不具備相應儲存條件的,產品說明書未載明消費者個人自行使用說明等。
三、本預警提醒發出后,各相關經營使用單位要認真對照要求,主動開展自查,進一步規范藥械經營使用行為。市場監管執法部門持續加大對防疫類藥品及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的監管執法力度。經提醒告誡后,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堅決立案查處;涉嫌犯罪的,堅決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做到處罰到人、公開曝光、聯合懲戒。
來源:青島日報/觀海新聞
責任編輯:李賽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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