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韓某礙于情面將其轎車借給朋友劉某使用,不料,劉某無證駕駛轎車發生交通事故,致車輛受損、于某受傷。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于某的損失予以全部賠付后,將劉某、韓某告上法庭。近日,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對這起因借車引發的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劉某、韓某共同支付原告該保險公司保險金12萬元。一審宣判后,原告該保險公司和被告劉某、韓某均未上訴。
據了解,2018年3月,劉某無證駕駛韓某的一輛轎車與于某駕駛的一輛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車輛受損、于某受傷。交通事故發生后,劉某沒有報警,而是棄車逃逸。經交警部門認定,劉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肇事車輛由韓某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隨后,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于某的損失予以全部賠付。該保險公司以“劉某無證駕駛機動車、韓某作為車輛所有權人明知或應當知道劉某未取得駕駛證有過錯”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劉某、韓某共同支付原告該保險公司保險金12萬元。
即墨法院經審理認為,駕駛人在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該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因事故發生時駕駛人劉某系無證駕駛車輛,故該保險公司已取得向致害人劉某追償的權利。肇事車輛的所有人韓某在向駕駛人劉某出借車輛時,應當審查劉某是否具備合法駕駛資格,韓某明知或應當知道劉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而向其出借車輛,對本次交通事故損害的發生有過錯,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因租賃、借用等造成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且事故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首先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或商業三者險范圍內進行賠償。除非出現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被保險機動車被搶盜期間肇事以及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等情況,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若參加強制保險,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保險公司賠償后可向侵權人追償。
另外,在租賃、借用等基于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意思表示而轉移機動車的占有和使用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應當預見到機動車由他人駕駛會產生相應的危險,此時即應當盡到相應注意義務,對他人駕駛車輛是否符合相應條件進行必要的審查,如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盡到相應注意義務,則其在一定程度上也構成了危險的來源,也由此產生對事故損害發生的過錯。因此,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應依據其對交通事故損害發生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安睿
責任編輯:李賽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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