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所碼”是疫情防控流調溯源以及核酸檢測陽性人員追溯的重要路徑,是刻畫區域人員時空軌跡以及查找密接、次密接人員最精準、最實時的數據來源。根據青島市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關于規范使用疫情防控場所碼的通告》精神,交通管控組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客運出租汽車“場所碼”掃碼驗碼工作的通告》,要求全市巡游出租車、網約車應主動申領“場所碼”,并在車輛副駕駛和后排張貼“場所碼”,駕駛員應主動提醒乘客掃碼并逐人驗碼,對未掃碼亮碼的乘客,不得提供運營服務,做到逢乘必檢、不漏一人。
近期,交通運輸執法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對出租汽車掃碼情況進行了聯合執法,對未張貼“場所碼”和未落實掃碼規定的駕駛員依法給予了行政處罰。
9月11日,市交通運輸執法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在鐵路青島北站出租車下客區,查處3輛未規范使用“場所碼”的出租汽車:魯BT26××未按照規定掃碼驗碼,魯UT12××未申領張貼場所碼,魯UT49××未按照規定掃碼驗碼,違反防疫規定,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有關規定對上述車輛駕駛員依法給予處罰。
下一步,交通運輸執法部門和公安機關將進一步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對巡游、網約出租汽車未張貼“場所碼”和未提醒乘客掃碼亮碼的駕駛員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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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相關規定
1.對經營場所拒絕在醒目位置張貼懸掛“場所碼”,或者在公民進入場所時未查驗“場所碼”掃碼,對場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罰;
2.對公民拒絕履行“掃碼通行”義務,首次被查獲,確有悔改表現,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公安機關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對違法行為人進行批評教育;經批評教育后,再次被查獲的,給予行政處罰;
3.對經營場所、公民拒絕使用疫情防控“場所碼”引發擾亂單位秩序、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毆打他人、故意損毀財物、尋釁滋事、阻礙執行職務等違法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從重處罰;
4.造成疫情傳播擴散或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
責任編輯:李賽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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