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應對當前疫情形勢,落實落細疫情防控措施,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青島多個區市近日接連發布通告,將對疫情防控中危害社會公共安全、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嶗山區發布關于嚴厲打擊疫情防控違規違法行為的通告
為有效應對當前疫情形勢,落實落細疫情防控措施,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疫情防控中危害社會公共安全、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下列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疫情防控主體未盡責任
違反疫情防控責任要求,未落實員工定期核酸檢測責任、不在醒目位置張貼場所碼,不提醒監督掃驗場所碼,不查驗健康碼、行程碼、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八條、第五十條等規定,依法予以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擾亂防疫秩序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區、村居、商超、農貿市場、酒店、醫院、建筑工地等公共場所,經告知拒不掃場所碼,拒不執行佩戴口罩、體溫檢測、健康碼查驗等疫情防控措施,擾亂防疫秩序,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拒不參加核酸檢測
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或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進行核酸檢測的,重點行業重點人員未按照規定頻次進行核酸檢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違法使用核酸檢測證明
偽造、變造核酸檢測證明文件,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核酸檢測證明文件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不如實提供涉疫信息
瞞報謊報病情、旅居史、接觸史、行蹤軌跡等涉疫信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違規銷售藥品和開展診療服務
在疫情防控期間,藥店違規售賣“退熱、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藥品,未設置發熱門診的醫療機構或個人私自接診發熱病人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拒不配合流調摸排、隔離管控
拒絕配合疫情流行病學調查、公安機關隨訪、隔離管控工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遵守隔離點、中高風險地區等重點風險區域防疫規定,違規聚集、串門、私自外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拒不配合消殺工作
不配合開展疫情防控相關的消殺工作,經勸阻無效,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編造散布傳播虛假信息
編造涉疫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涉疫虛假信息,在網絡或其他媒體上散布傳播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對惡意造謠引發輿情,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違規生產經營擾亂市場秩序
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醫用手套、護目鏡、防護服、核酸檢測試劑等醫用器材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緊急狀態下惡意囤積、哄抬物價、牟取暴利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核酸檢測機構未盡責任
核酸檢測機構虛報、漏報、誤報、瞞報、謊報核酸檢測結果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拒不接受疫情防控卡點檢查
經過疫情防控卡點的車輛和人員,以沖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點工作人員檢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不按要求暫停營業
根據疫情防控的需要,應當暫停營業的場所、機構擅自營業的;違反疫情防控規定,未經審批擅自舉辦或者雖經審批但未落實疫情防控措施舉辦各類文藝演出、展覽展銷、賽事活動等聚集性文體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實施詐騙、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招搖撞騙
假借疫情防控名義,實施詐騙、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醫療救護人員以及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其他危害社會公共安全、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為
實施其他危害社會公共安全、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嶗山區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
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辦公室
2022年9月13日
嚴厲打擊!青島西海岸新區發布《關于嚴厲打擊疫情防控違規違法行為的通告》
為有效應對當前疫情形勢,落實落細疫情防控措施,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西海岸新區將對疫情防控中危害社會公共安全、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下列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社會面各單位未盡主體責任
違反疫情防控責任要求,未落實員工定期核酸檢測責任,不在醒目位置張貼場所碼,不提醒監督掃驗場所碼,不查驗健康碼、行程碼、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八條、第五十條等規定,依法予以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擾亂防疫秩序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區、村居、商超、農貿市場、酒店、醫院、建筑工地等公共場所,經告知拒不掃場所碼,拒不執行佩戴口罩、體溫檢測、健康碼查驗等疫情防控措施,擾亂防疫秩序,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拒不參加核酸檢測
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或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進行核酸檢測的,重點行業重點人員未按照規定頻次進行核酸檢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違法使用核酸檢測證明
偽造、變造核酸檢測證明文件,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核酸檢測證明文件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不如實提供涉疫信息
瞞報謊報或不主動、不屬實申報病情、旅居史、接觸史、行蹤軌跡等涉疫信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違規銷售藥品和開展診療服務
在疫情防控期間,藥店違規售賣“退熱、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藥品,未設置發熱門診的醫療機構或個人私自接診發熱病人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拒不配合流調摸排、隔離管控
拒絕配合疫情流行病學調查、公安機關隨訪、隔離管控工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遵守隔離點、中高風險地區等重點風險區域防疫規定,違規聚集、串門、私自外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拒不配合消殺工作
不配合開展疫情防控相關的消殺工作,經勸阻無效,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私自發布或編造散布傳播虛假信息
未經政府正式發布的涉疫信息、而私自發布擾亂社會秩序,編造涉疫虛假信息,或明知是涉疫虛假信息,在網絡或其他媒體上散布傳播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對惡意造謠引發輿情,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違規生產經營擾亂市場秩序
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醫用手套、護目鏡、防護服、核酸檢測試劑等醫用器材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緊急狀態下惡意囤積、哄抬物價、牟取暴利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核酸檢測機構未盡責任
核酸檢測機構虛報、漏報、誤報、瞞報、謊報核酸檢測結果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拒不接受疫情防控卡點檢查
經過疫情防控卡點的車輛和人員,以沖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點工作人員檢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不按要求暫停營業
根據疫情防控的需要,應當暫停營業的場所、機構擅自營業的;違反疫情防控規定,未經審批擅自舉辦或者雖經審批但未落實疫情防控措施舉辦各類文藝演出、展覽展銷、賽事活動等聚集性文體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實施詐騙、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招搖撞騙
假借疫情防控名義,實施詐騙、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哄搶和聚眾哄搶,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醫療救護人員以及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其他危害社會公共安全、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為
實施其他危害社會公共安全、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青島西海岸新區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
防控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辦公室
2022年9月11日
城陽發布關于嚴厲打擊疫情防控違規違法行為的通告
為有效應對當前疫情形勢,落實落細疫情防控措施,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城陽區將對疫情防控中危害社會公共安全、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下列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社會面各單位未盡防疫主體責任
違反疫情防控責任要求,未落實員工定期核酸檢測責任,不在醒目位置張貼場所碼,不提醒監督掃驗場所碼,不查驗健康碼、行程碼、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八條、第五十條等規定,依法予以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擾亂防疫秩序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區、村居、商超、農貿市場、酒店、醫院、建筑工地等公共場所,經告知拒不掃場所碼,拒不執行佩戴口罩、體溫檢測、健康碼、行程碼查驗等疫情防控措施,擾亂防疫秩序,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拒不參加核酸檢測
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或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進行核酸檢測的,重點行業重點人員未按照規定頻次進行核酸檢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違法使用核酸檢測證明
偽造、變造核酸檢測證明文件,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核酸檢測證明文件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不如實提供涉疫信息
瞞報謊報或不主動、不屬實申報病情、旅居史、接觸史、行蹤軌跡等涉疫信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違規銷售藥品和開展診療服務
在疫情防控期間,藥店違規售賣“退熱、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藥品,未設置發熱門診的醫療機構或個人私自接診發熱病人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拒不配合流調摸排、隔離管控
拒絕配合疫情流行病學調查、公安機關隨訪、隔離管控工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遵守隔離點、中高風險地區等重點風險區域防疫規定,違規聚集、串門、私自外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拒不配合消殺工作
不配合開展疫情防控相關的消殺工作,經勸阻無效,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私自發布或編造散布傳播虛假信息
未經政府正式發布的涉疫信息、而私自發布擾亂社會秩序,編造涉疫虛假信息,或明知是涉疫虛假信息,在網絡或其他媒體上散布傳播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對惡意造謠引發輿情,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違規生產經營擾亂市場秩序
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醫用手套、護目鏡、防護服、核酸檢測試劑等醫用器材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緊急狀態下惡意囤積、哄抬物價、牟取暴利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核酸檢測機構未盡責任
核酸檢測機構虛報、漏報、誤報、瞞報、謊報核酸檢測結果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拒不接受疫情防控卡點檢查
經過疫情防控卡點的車輛和人員,以沖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點工作人員檢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不按要求暫停營業
根據疫情防控的需要,應當暫停營業的場所、機構擅自營業的;違反疫情防控規定,未經審批擅自舉辦或者雖經審批但未落實疫情防控措施舉辦各類文藝演出、展覽展銷、賽事活動等聚集性文體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實施詐騙、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招搖撞騙
假借疫情防控名義,實施詐騙、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哄搶和聚眾哄搶,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醫療救護人員以及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其他危害社會公共安全、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為
實施其他危害社會公共安全、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青島市城陽區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
2022年9月13日
即墨區關于嚴厲打擊疫情防控違規違法行為的通告
為有效阻斷疫情傳播風險,做好疫情防控各項工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區疫情防控相關規定,青島市即墨區將對疫情防控中的下列13種個人和集體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不按規定參加核酸檢測
拒不參加核酸檢測或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進行核酸檢測的,重點行業重點人員未按照規定頻次進行核酸檢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偽造變造核酸檢測證明
偽造、變造核酸檢測證明文件,無論是做個人用途或者買賣用途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隱瞞個人涉疫信息
拒絕配合疫情流行病學調查、公安機關隨訪工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瞞報謊報或不主動申報病情、旅居史、接觸史、行蹤軌跡等涉疫信息,給疫情防控工作造成困難,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擾亂防疫秩序
經過疫情防控卡點的車輛和人員,以沖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接受疫情防控卡點檢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區、村居、商超、農貿市場、酒店、醫院、建筑工地等公共場所,經告知拒不掃場所碼,拒不執行佩戴口罩、體溫檢測、健康碼查驗等疫情防控措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違反隔離管控規定
不遵守隔離點、中高風險地區等重點風險區域防疫規定,違規聚集、串門、私自外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病毒傳播風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散布涉疫謠言
私自發布或編造散布傳播虛假涉疫信息,私自發布未經政府正式發布的涉疫信息,制造公眾恐慌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對惡意造謠引發輿情,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拒不配合防疫消殺
不配合開展疫情防控相關的消殺工作,經勸阻無效,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疫情防控主體不履職盡責
違反疫情防控責任要求,未落實員工定期核酸檢測責任的,不按規定張貼場所碼、不提醒監督掃驗場所碼,不查驗健康碼、行程碼、場所碼、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的,不如實記錄上傳用工人員信息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核酸檢測機構虛報、漏報、誤報、瞞報、謊報核酸檢測結果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違規提供防疫藥品和醫療服務
在疫情防控期間,藥店違規售賣“退熱、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藥品或者不按規定進行實名登記,未設置發熱門診的醫療機構或個人私自接診發熱病人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違規生產經營醫用器材擾亂市場秩序
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醫用手套、護目鏡、防護服、核酸檢測試劑等醫用器材的,擾亂疫情防控市場秩序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惡意囤積、哄抬物價、牟取暴利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不按防疫要求私自營業
根據疫情防控的需要,應當暫停營業的場所、機構擅自營業的;違反疫情防控規定,未經審批擅自舉辦或者雖經審批但未落實疫情防控措施舉辦各類文藝演出、展覽展銷、賽事活動等聚集性文體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借防疫名目實施詐騙、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招搖撞騙等活動
假借疫情防控名義,實施詐騙、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哄搶和聚眾哄搶,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醫療救護人員以及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其他危害社會公共安全、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為
實施其他危害社會公共安全、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青島市即墨區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
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辦公室
2022年9月13日
平度:關于嚴厲打擊疫情防控違規違法行為的通告
為有效應對當前疫情形勢,落實落細疫情防控措施,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疫情防控中危害社會公共安全、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下列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疫情防控主體未盡責任
違反疫情防控責任要求,未落實員工定期核酸檢測責任、不在醒目位置張貼場所碼,不提醒監督掃驗場所碼,不查驗健康碼、行程碼、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八條、第五十條等規定,依法予以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擾亂防疫秩序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區、村居、商超、農貿市場、酒店、醫院、建筑工地等公共場所,經告知拒不掃場所碼,拒不執行佩戴口罩、體溫檢測、健康碼查驗等疫情防控措施,擾亂防疫秩序,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拒不參加核酸檢測
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或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進行核酸檢測的,重點行業重點人員未按照規定頻次進行核酸檢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違法使用核酸檢測證明
偽造、變造核酸檢測證明文件,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核酸檢測證明文件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不如實提供涉疫信息
瞞報謊報病情、旅居史、接觸史、行蹤軌跡等涉疫信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違規銷售藥品和開展診療服務
在疫情防控期間,藥店違規售賣“退熱、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藥品,未設置發熱門診的醫療機構或個人私自接診發熱病人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拒不配合流調摸排、隔離管控
拒絕配合疫情流行病學調查、公安機關隨訪、隔離管控工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遵守隔離點、中高風險地區等重點風險區域防疫規定,違規聚集、串門、私自外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拒不配合消殺工作
不配合開展疫情防控相關的消殺工作,經勸阻無效,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編造散布傳播虛假信息
編造涉疫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涉疫虛假信息,在網絡或其他媒體上散布傳播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對惡意造謠引發輿情,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違規生產經營擾亂市場秩序
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醫用手套、護目鏡、防護服、核酸檢測試劑等醫用器材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緊急狀態下惡意囤積、哄抬物價、牟取暴利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核酸檢測機構未盡責任
核酸檢測機構虛報、漏報、誤報、瞞報、謊報核酸檢測結果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拒不接受疫情防控卡點檢查
經過疫情防控卡點的車輛和人員,以沖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點工作人員檢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不按要求暫停營業
根據疫情防控的需要,應當暫停營業的場所、機構擅自營業的;違反疫情防控規定,未經審批擅自舉辦或者雖經審批但未落實疫情防控措施舉辦各類文藝演出、展覽展銷、賽事活動等聚集性文體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實施詐騙、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招搖撞騙
假借疫情防控名義,實施詐騙、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醫療救護人員以及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其他危害社會公共安全、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為
實施其他危害社會公共安全、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平度市委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運行工作
領導小組(指揮部)辦公室
2022年9月9日
萊西:關于嚴厲打擊疫情防控違規違法行為的通告
為有效應對當前疫情形勢,落實落細疫情防控措施,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萊西市將對疫情防控中危害社會公共安全、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下列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社會面各單位未盡主體責任。違反疫情防控責任要求,未落實員工定期核酸檢測責任,不在醒目位置張貼場所碼,不提醒監督掃驗場所碼,不查驗健康碼、行程碼、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八條、第五十條等規定,依法予以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擾亂防疫秩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區、村居、商超、農貿市場、酒店、醫院、建筑工地等公共場所,經告知拒不掃場所碼,拒不執行佩戴口罩、體溫檢測、健康碼查驗等疫情防控措施,擾亂防疫秩序,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拒不參加核酸檢測。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或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進行核酸檢測的,重點行業重點人員未按照規定頻次進行核酸檢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違法使用核酸檢測證明。偽造、變造核酸檢測證明文件,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核酸檢測證明文件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不如實提供涉疫信息。瞞報謊報或不主動、不屬實申報病情、旅居史、接觸史、行蹤軌跡等涉疫信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違規銷售藥品和開展診療服務。在疫情防控期間,藥店違規售賣“退熱、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藥品,未設置發熱門診的醫療機構或個人私自接診發熱病人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拒不配合流調摸排、隔離管控。拒絕配合疫情流行病學調查、公安機關隨訪、隔離管控工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遵守隔離點、中高風險地區等重點風險區域防疫規定,違規聚集、串門、私自外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拒不配合消殺工作。不配合開展疫情防控相關的消殺工作,經勸阻無效,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私自發布或編造散布傳播虛假信息。未經政府正式發布的涉疫信息、而私自發布擾亂社會秩序,編造涉疫虛假信息,或明知是涉疫虛假信息,在網絡或其他媒體上散布傳播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對惡意造謠引發輿情,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違規生產經營擾亂市場秩序。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醫用手套、護目鏡、防護服、核酸檢測試劑等醫用器材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緊急狀態下惡意囤積、哄抬物價、牟取暴利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核酸檢測機構未盡責任。核酸檢測機構虛報、漏報、誤報、瞞報、謊報核酸檢測結果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拒不接受疫情防控卡點檢查。經過疫情防控卡點的車輛和人員,以沖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點工作人員檢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不按要求暫停營業。根據疫情防控的需要,應當暫停營業的場所、機構擅自營業的;違反疫情防控規定,未經審批擅自舉辦或者雖經審批但未落實疫情防控措施舉辦各類文藝演出、展覽展銷、賽事活動等聚集性文體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實施詐騙、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招搖撞騙。假借疫情防控名義,實施詐騙、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哄搶和聚眾哄搶,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醫療救護人員以及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其他危害社會公共安全、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為。實施其他危害社會公共安全、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萊西市委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運行工作
領導小組(指揮部)辦公室
2022年9月12日
來源:即墨發布、青島西海岸新區衛生健康官微、青島城陽發布、平度衛生健康、萊西發布
責任編輯:李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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