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創板開市將滿三周年,A股IPO注冊制試點也滿三年。注冊制時代,券商投行迎來IPO盛宴,但也屢次因未盡勤勉職責接罰單。
第一財經記者據證監會及證監局信息統計,2019年下半年至2022年上半年,37家券商被采取監管措施60次,IPO承銷保薦、并購重組是券商被罰的業務重災區。
統計時段內,個別券商被處罰較重——因康美藥業造假案,廣發證券保薦資格被暫停6個月;部分券商多次被罰——近三年,海通證券屢“吃”罰單,涉四方光電、星光農機、新綠食品等項目。
在IPO業務上占據絕對優勢的龍頭券商,也多次出現在投行處罰名單中。其中,科創板項目成為頭部券商合規風控面對的最大考驗,“三中一華”均在科創板IPO項目上“摔跤”。
注冊制以信息披露為核心,在此背景下,中介機構的責任比以往更加重要。近年,監管多次就提高投行業務執行質量、督促保薦機構歸位盡責表態,相關政策文件相繼出臺。
“三中一華”科創板IPO碰壁
注冊制IPO項目上,龍頭券商占據絕對優勢,這在拿下IPO大單、保薦企業數量上均有體現。不過,近三年的證監會投行處罰名單上,龍頭券商也是???。
去年4月,海通證券因新綠食品、中技樁業、富控互動項目被采取監管措施。
作為新綠食品掛牌主辦券商,海通證券未勤勉盡責,核查不充分,被出具警示函;作為中技樁業重組顧問,未履行定期回訪、現場檢查等程序,未審慎核查等,作為富控互動收購項目財務顧問,未審慎并充分核查等,被采取監管談話的措施。
僅間隔一個月,去年5月,海通證券再遭罰,事發方正電機、星光農機定增項目。其中,海通在保薦方正電機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發行預案披露內容與發行保薦工作報告不一致,被出具警示函。
去年10月,海通證券因奧瑞德督導不力被責令改正并罰沒400萬元。
從行業趨勢來看,近三年,科創板、創業板IPO項目逐漸成為頭部券商合規風控面對的最大考驗。
“三中一華”集體在科創板IPO項目上“碰壁”。
統計時段內,中金公司、中信證券、華泰聯合以及中信建投均因在保薦項目中未能勤勉盡責,收到了監管警示函或被監管談話。
其中,去年1月,中金公司作為極米科技IPO保薦機構,未勤勉盡責,未主動發表專項核查意見,被出具警示函;去年4月,中信建投作為二十一世紀空間IPO保薦機構,核查不充分,未按規定發表專業意見,內控有效性不足,被采取監管談話措施。中信證券、華泰證券因亞輝龍、孩子王IPO項目被采取監管措施。
被罰次數較多的券商還有:華龍證券4次;中信證券、中信建投、國金證券均被為3次,光大證券、華泰證券、萬聯證券、一創投行、廣發證券、華英證券均為2次。
此外,統計時段內,多家中小券商被采取監管措施,包括東北證券、粵開證券、宏信證券、金元證券等。
造假大案落地,中介被追責
部分財務造假大案中,中介機構遭“連坐”??得浪帢I巨額財務造假被處罰,廣發證券也為此付出代價。
2020年7月10日,證監會宣布,擬對廣發證券采取暫停保薦機構資格6個月、暫不受理債券承銷業務有關文件12個月的監管措施。
同時,擬對14名直接責任人及負有管理責任的人員分別采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10年至20年、公開譴責、限制時任相關高管人員領取報酬等監管措施,并責令廣發證券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追責,按公司規定追回相關報酬收入。
康美藥業造假案爆發之后,證監會要求廣發證券進行自查,控制存量規模,防止新增風險。同時,證監會也同步對廣發證券2014年以來相關投行業務情況進行全面核查。
值得一提的是,部分證券類違法違規案件還引發了連環處罰。因藍山科技欺詐發行案,四家中介機構被立案調查,其中包括華龍證券。
據證監會官網2020年12月2日消息,證監會對藍山科技申請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并在精選層掛牌過程中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立案調查。
藍山科技是首家因信披違規被立案調查的擬精選層公司。4家中介機構卷入其中,華龍證券、中興財光華、天元律所、開元資產評估為藍山科技提供相關證券服務,未按業務規則審慎核查,出具的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其中,華龍證券作為藍山科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保薦機構,出具的發行文件中存在虛假記載,未勤勉盡責,被責令改正。
投行業務嚴監管持續
壓實中介責任、提升保薦質量是嚴把IPO“入口關”的重要一環。近年來,監管部門對投行業務持續從嚴監管。
證監會主席易會滿曾公開指出,在注冊制的背景下,中介機構特別是證券公司必須深刻認識“看門人”的職責定位。發行上市涉及發行人、保薦承銷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多個主體。證監會將進一步厘清各主體責任邊界,努力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制約的機制。
政策發布情況方面,去年3月,證監會修訂發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加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設。4月,證監會就《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輔導監管規定》征求意見,旨在進一步規范輔導相關工作,壓實中介機構責任,從源頭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積極為穩步推進全市場注冊制改革創造條件。
去年7月,證監會下發《關于注冊制下督促證券公司從事投行業務歸位盡責的指導意見》,對相關工作做出全面部署和安排。
今年5月31日,證監會、司法部、財政部聯合發布《關于加強注冊制下中介機構廉潔從業監管的意見》,將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及其開展的與證券發行上市相關的業務均納入規制范圍。
其中強調,中介機構不得以明顯低于行業定價水平、利益輸送、商業賄賂、不當承諾等不正當競爭方式招攬業務。
來源:第一財經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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