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過吃“霸王餐”,你見過加“霸王油”嗎?這不,徐某連續三次加油逃單,最終被抓獲歸案。近日,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以搶奪罪,一審判處被告人徐某拘役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據了解,2021年10月至11月期間,徐某、彭某駕駛一輛無牌轎車,至多個加油站,為該車加注95號或92號汽油,為逃避支付油費,乘工作人員不備高速駕車駛離加油站。其中,涉案95號汽油55.12升,92號汽油118.66升。經鑒定,徐某搶奪財物的價值共計人民幣1296元。后犯罪嫌疑人徐某被警方抓獲歸案,彭某另案處理。黃島區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搶奪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黃島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乘人不備,公然奪取加油站財物,其行為構成搶奪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徐某認罪認罰,綜合本案事實和情節,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被告人徐某實施加“霸王油”的行為已構成搶奪罪。搶奪罪是指乘人不備,公然奪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搶奪的行為。多次“加油不付錢”且逃離現場的行為,從客觀方面,行為人實施了乘人不備、公然奪取加油站財物的行為。從主觀方面,行為人表現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綜上所述,行為人多次當著加油站員工的面,在未支付油費的情況下,乘人不備駕車逃跑,并將加油站財物據為己有,期間雖未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但完全符合公然奪取的特征,故應以搶奪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雖說加油費不多,看似危害不大,但已觸碰法律底線,切莫為貪小利,存有僥幸心理,漏網之魚終被捕,等待的必是牢獄之災。同時,也提醒加油站,一是完善收款收費機制,防止有人順手牽羊,造成經濟損失;二是提高防范意識,留意可疑人員車輛,尤其對無牌照或牌照被嚴重遮擋等情形提高警惕,如遇到突發情況,立即采取措施,第一時間報警,及時追回損失。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 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張麗娟 劉陽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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