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上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孫某曉等6人特大販賣、運輸毒品案,許某春販賣毒品案一審公開宣判,7名被告人獲刑。其中,被告人孫某曉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王某、楊某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程某鋒、許某春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兩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七年,并處罰金。
據了解,2020年8月4日上午11時許,孫某曉在青島某大廈即姜某輝的住處向姜某輝販賣甲基苯丙胺(冰毒)2包。當日下午1時許,姜某輝被警方抓獲,當場在其臥室內查獲白色晶體2包,凈重398克。經鑒定,上述2包白色晶體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別為74.2%、75.7%。2020年12月16日,孫某曉與程某鋒以販賣為目的、預謀到王某處購買甲基苯丙胺,王某聯系其表弟楊某欲從黃某林處購買甲基苯丙胺販賣給孫某曉、程某鋒。2020年12月17日,孫某曉、程某鋒、孫某駕乘車輛從青島市出發,第三天到達重慶市,后換乘程某鋒租賃的轎車,三人攜帶人民幣30萬元于當日到達四川省某縣王某住處。黃某林將約4000克甲基苯丙胺送至王某住處門口,經楊某、王某剛交給王某,王某在其住處將上述毒品賣給孫某曉、程某鋒。孫某曉將30萬元經孫某交給王某剛、楊某,楊某交給黃某林;孫某曉、程某鋒又以轉賬方式支付人民幣16萬元至黃某林、王某提供的賬戶。當晚10時許,孫某曉、程某鋒、孫某駕乘車輛攜帶上述毒品返回重慶市,后駕乘車輛于12月21日到達青島市。王某、楊某、王某剛駕乘車輛跟隨孫某曉等三人抵達青島。兩車行至青島市某高速公路出口處時被警方抓獲,當場從孫某曉車輛后備箱內查獲白色晶體4包,凈重3987克。經鑒定,上述4包白色晶體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別為50.4%、51.9%、50.8%、69.2%。綜上,孫某曉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4385克;程某鋒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3987克;王某、楊某、王某剛販賣甲基苯丙胺3987克;孫某運輸甲基苯丙胺3987克。另悉,姜某輝已被判刑,黃某林已另案處理。
2019年7月,許某春與陳某漢等人多次聯系,相約交易毒品甲基苯丙胺。2019年7月26日下午4時許,經與許某春電話聯系,陳某漢前往江西省某酒店旁娛樂會所門外綠化帶內獲取了從許某春處購買的約1000克毒品。許某春隨即向陳某漢提供銀行賬戶以收取毒資。次日晚上6時許,陳某漢、蔡某運輸上述毒品到達青島市某小區北門時被警方抓獲,當場查獲白色晶體14包,凈重995.13克。經鑒定,上述白色晶體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自陳某漢手中方便袋內查獲的一包凈重971.61克的白色晶體中甲基苯丙胺含量為79.93%。2021年5月28日,許某春在湖北省被警方抓獲。另悉,陳某漢、蔡某均另案處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曉、王某、楊某、程某鋒、王某剛、孫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規定,孫某曉、程某鋒販賣、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數量大,其行為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王某、楊某、王某剛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數量大,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孫某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數量大,其行為構成運輸毒品罪。
被告人許某春違反國家毒品管理規定,販賣甲基苯丙胺類毒品數量大,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
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社會危害性、認罪態度等情節,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 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時滿鑫 呂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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