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國際禁毒日到來之際,6月23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2022年第十二場新聞發布會,通報五年來青島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審判工作情況,發布青島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典型案例。
新聞發布會現場
據了解,五年來,青島兩級法院共審結一審毒品犯罪案件2809件3174人。案件呈現以下特點:
一是案件數量呈下降趨勢,2017年審結1047件1142人,2021年6月至2022年5月審結224件257人,長期嚴厲打擊毒品犯罪取得明顯成效。
二是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中無業人員、外來人員占大多數,吸毒者販毒情況較為突出,累犯、毒品再犯占比不斷增加。
三是罪名相對集中,審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2094人,容留他人吸毒罪981人,非法持有毒品罪72人,三個罪名合計3147人,占全部的99.15%。
四是走私、制造毒品等源頭性犯罪增加,2020年以來,合成大麻素等新類型毒品犯罪呈上升趨勢。
五是零包販賣毒品、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等末端毒品犯罪不斷增加。
六是“互聯網+物流”成為毒品犯罪新常態,犯罪分子通過微信、貼吧等交流平臺進行聯絡販賣,用微信、支付寶等支付方式進行毒資收付,利用物流渠道進行毒品運輸,人、錢、毒分離,犯罪手段較為隱蔽。
青島兩級法院量刑上堅決貫徹從嚴懲處方針,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343人,占全部被告人10.8%,重刑率均高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5-6個百分點。加大對毒品犯罪的經濟制裁,共判處罰金2300余萬元。
近年來,青島兩級法院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堅決遏制毒品犯罪蔓延勢頭。堅持從嚴懲處方針,從重從快審理。針對犯罪類型,重點嚴懲走私、制造毒品、大宗販賣毒品等嚴重毒品犯罪,加大對制毒物品犯罪、多次零包販賣毒品和引誘、教唆、欺騙、強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的懲處力度。針對犯罪對象,對毒梟、職業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罪行嚴重和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犯罪分子,堅決依法從嚴從重懲處,切實形成打擊毒品犯罪高壓態勢。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罪刑相適應原則,對罪行較輕,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從寬處罰,以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預防和減少毒品犯罪。
青島兩級法院配齊配強審判力量,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嚴把案件事實、證據、法律適用關,確保司法裁判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加大業務培訓和指導,及時總結審判經驗,提高毒品犯罪審判專業化水平。積極開展禁毒宣傳,依托審判資源優勢,通過公開宣判、新聞發布、司法建議、法治教育等多種方式,積極參與禁毒綜合治理,宣傳打擊和治理工作成效。突出抓好在校學生的禁毒宣傳教育,深入開展禁毒宣傳進萬家、進農村等活動。
青島中院從2021年6月以來青島兩級法院審結的毒品犯罪案件中選取九個典型案例發布,涉及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罪名,毒品類型涉及傳統毒品甲基苯丙胺、大麻等,也有新型毒品合成大麻素。青島中院希望通過發布典型案例,對社會公眾產生警示教育作用,震懾犯罪分子。
人民法院正告毒品違法犯罪人員:毒品犯罪摧殘身心健康,嚴重破壞家庭幸福安寧,危害社會安全穩定。不要心存任何僥幸,“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任何涉及毒品的犯罪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嚴懲。
附:青島法院打擊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多人跨省販賣毒品數量大
二被告人毒品再犯獲重刑
【案情簡介】
2020年8月,馬某友、卞某堂伙同楊某波等人,先后三次駕車至江蘇省某縣,以76500元的價格從他人處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80余克。同月,馬某友與李某群通過網絡約定,以23000元的價格購買甲基苯丙胺50克,并通過物流將甲基苯丙胺藏匿于水果、火鍋底料中郵寄到青島。后毒品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2020年9月1日,馬某友與李某君約定購買3000元的甲基苯丙胺,在青島市交易時被當場抓獲,并查獲毒品。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友、卞某堂、李某群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販賣毒品,其行為均構成販賣毒品罪,依法應予懲處,且馬某友、卞某堂系毒品再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
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以販賣毒品罪,一審分別判處被告人馬某友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被告人卞某堂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5萬元;李某群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典型意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上述之罪,構成毒品再犯。本案被告人馬某友、卞某堂、楊某波先后多次開車跨省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或通過網絡從被告人李某群手中購買毒品,并進行販賣,毒品數量大,社會危害性大,且被告人馬某友和卞某堂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販賣毒品罪,屬毒品再犯,主觀惡性深。法院對被告人依法從重處罰,體現了對毒品犯罪嚴厲懲罰方針。
案例二:
販毒人員住處搜出毒品
應計入其販賣毒品數量
【案情簡介】
2016年1月至7月期間,崔某某共販賣冰毒3次約25.8克。同年8月23日下午1時許,公安機關抓獲崔某某,從其住處及手包內共搜出疑似冰毒凈重68.58克,以上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崔某某系販毒人員,被抓獲后從其住所、包內查獲的毒品,應計入其販賣毒品的數量。
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以販賣毒品罪,一審判處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75000元。
【典型意義】
根據《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販毒人員被抓獲后,從其住所、車輛等處查獲的毒品,一般均應認定為其販賣的毒品,確有證據證明查獲的毒品并非販毒人員用于販賣,其行為可能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窩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本案崔某某已經販賣冰毒3次約25.8克,后續從崔某某住處及手包內共搜出毒品68.58克,計入崔某某販賣毒品的數量。
案例三:
非法買賣制毒物品
單位和責任人被追究刑責
【案情簡介】
2020年10月10日,李某忠在其經營的青島某化工機電有限公司內,在明知丁某偉沒有取得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的情況下,以人民幣3700元/噸的價格向丁某偉非法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甲苯10噸。丁某偉明知他人沒有取得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的情況下,將10噸甲苯以5700元/噸的價格轉賣給他人,從中獲利2萬元。后10噸甲苯在云南海關被查扣,李某忠主動投案。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青島某化工機電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忠、被告人丁某偉,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定,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應予懲處。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以買賣制毒物品罪,一審分別判處被告單位青島某化工機電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5萬元,李某忠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丁某偉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典型意義】
為遏制制毒物品犯罪蔓延,增強對源頭性毒品犯罪的打擊力度,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制毒物品犯罪的規定,在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的基礎上增設了非法生產、運輸制毒物品罪。本案是一起比較典型的非法買賣易制毒化學品甲苯的案件。李某忠主觀明知甲苯屬于國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學品,而在沒有留存購買者備案證明及未向公安機關備案的情況下,將重量10噸的甲苯出售給被告人丁某偉,進而流入社會。李某忠系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被與青島某化工機電有限公司一并追究刑事責任,彰顯了司法機關嚴厲打擊毒品犯罪的決心。
案例四:
未成年人吸毒被抓獲
投案自首被減輕處罰
【案情簡介】
2021年7月至9月期間,王某先后8次販賣含有合成大麻素的電子煙油,電子煙油累計達15.4毫升,非法獲利累計4520元。后王某因吸食毒品被抓獲,主動交代了販賣毒品犯罪事實。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已構成販賣毒品罪,鑒于其有自首情節,犯罪時未滿18周歲,應當減輕處罰。
膠州市人民法院以販賣毒品罪,一審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年11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人王某系未成年人犯罪并具有自首情節,被減輕處罰。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和販賣毒品犯罪,令人痛心。毒品侵害未成年人形勢嚴峻,必須引起家庭、學校、社會和有關職能部門的高度警醒,加強宣傳教育、行為管理和綜合治理,盡最大努力減輕毒品對未成年人危害,保護青少年健康成長。
案例五:
通過聊天軟件聯系賣家
利用快遞渠道交付毒品
【案情簡介】
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期間,吳某賜從毒品上家購買大麻,以快遞方式收貨,轉手先后三次販賣給宋某杉、曹某磊49克,收取毒資5000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賜多次販賣大麻,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
法院以販賣毒品罪,一審判處被告人吳某賜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人吳某賜以及另案處理的宋某衫等人,均是通過新型聊天軟件聯系毒品上家,毒品賣家提供第三人的二維碼收款,并將毒品偽裝成普通快遞通過代售點收貨,實現人、款、貨分離,犯罪手段和方式較為隱蔽,在查禁毒品犯罪中應引起重視。
案例六:
監視居住期間販賣冰毒559.4克
累犯被判處無期徒刑
【案情簡介】
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期間,陳某先后5次向他人販賣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計4.6克。2015年3月9日,陳某被查獲,并扣押毒品,后被監視居住。2016年6月19日,陳某以6萬元的價格從楊某處購買甲基苯丙胺500余克,當晚8時許,陳某被查獲,公安人員當場在其隨身攜帶的挎包內查獲晶體8包共重150.2克,在其住處查獲晶體1包重400.2克,經檢驗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平均含量分別為58.6%、60.8%。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法規,販賣甲基苯丙胺559.4克,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依法應予懲處。
法院以販賣毒品罪,一審判處被告人陳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典型意義】
被告人陳某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又犯該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從重處罰。其多次在監視居住期間販賣毒品,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人民法院根據陳某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具體情節,依法對其判處無期徒刑,體現了對毒品犯罪的嚴厲懲處,充分發揮了刑罰的威懾作用。
案例七:
多次零包販賣毒品
毒犯獲刑4年并處罰金
【案情簡介】
2020年6月7日至10月14日期間,于某某先后七次向滕某販賣甲基苯丙胺(冰毒)共3.9克。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于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制規定,多次販賣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
萊西市人民法院以販賣毒品罪,一審判處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3000元。
【典型意義】
根據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販賣毒品三次以上屬于情節嚴重,法定刑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毒品化整為零直接銷售給吸毒人員,既包括熟人之間單線聯絡的毒品交易,也包括在公共場所公然兜售毒品,是造成毒品在社會蔓延的主要原因和途徑,必須堅決從嚴懲處。
案例八:
3次容留他人吸毒
被告人被判拘役
【案情簡介】
2021年7月至8月期間,劉某某先后在酒店客房、自己駕駛的轎車內,3次容留5人次吸食含有合成大麻素的電子煙。
【裁判結果】
膠州市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審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拘役5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典型意義】
含有合成大麻素的電子煙看似是香煙,但是其中大麻素屬于毒品。根據法律規定,一次容留多人吸毒的,或者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或者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毒的,均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容留他人吸毒,表面上是提供方便,送個人情,實則為毒品泛濫提供了便利條件,害人害己。
案例九:
多次容留他人吸毒
被告人被判拘役
【案情簡介】
2020年8月至9月期間,王某先后4次在其駕駛的轎車內,容留林某某使用自制工具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應予懲處。
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審判處被告人王某拘役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典型意義】
吸毒者為了能吸食毒品,竟把自己的私家車變成吸毒車,提供給他人在車內吸食毒品。給吸毒者提供相對隱蔽和隔絕的空間,容留他人吸毒的,可以認定為容留他人吸毒的場所。這個場所不僅包括傳統意義上的長期固定住房,還包括租賃酒店,KTV包間,甚至車船等交通工具。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多次把自己的轎車提供給他人吸毒,其行為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 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何文婕 呂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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