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修正草案21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草案將壟斷協議安全港規則限定適用于縱向壟斷協議。在草案一審稿中,對壟斷協議安全港作出了規定,明確對于市場份額低于一定標準的經營者,不適用本法有關禁止壟斷協議的規定。對此,有建議明確,對于嚴重限制競爭的橫向壟斷協議,不適用安全港規則。草案二審稿將安全港規則限定適用于縱向壟斷協議,明確:對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的壟斷協議,經營者能夠證明其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低于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標準,并符合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不予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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