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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擬立法規定:因從事電詐受刑罰人員最高可處三年不準出境

    央視新聞6月21日消息,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草案二審稿今天(21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二審稿擬進一步拓展涉電信網絡詐騙“資金鏈”治理。

    一是擴大涉詐監測治理對象范圍,由銀行賬戶、支付賬戶擴展到支付工具和支付服務,百姓生活中常用的數字人民幣錢包、收款條碼等被納入其中。

    二是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組織有關清算機構建立跨機構開戶數量核驗和風險信息共享機制,并為客戶提供查詢名下銀行賬戶、支付賬戶的便捷渠道。

    三是為保障監測識別異常賬戶、可疑交易的有效性,明確金融機構可依法收集必要的交易和設備位置信息。

    四是規定支付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完整、準確傳輸有關交易信息,防范電信網絡詐騙分子借此洗錢。

    草案強化了對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電信業務經營者、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互聯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法規定,有“未建立健全反電信網絡詐騙內部控制機制或者未有效落實機制,經有關主管部門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整改的”等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可處以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另據中國新聞網消息,草案二審稿擬規定,因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移民管理機構可以決定自處罰完畢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不準其出境。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建議提高草案法律責任部分的罰款幅度,加大對電信網絡詐騙人員的懲處力度。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補充:一是增加對電信網絡詐騙分子使用電話卡、金融賬戶、互聯網賬號等的限制措施,并增加限制措施情形。二是根據打擊治理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的實踐需要,增加規定對有關涉電信網絡詐騙人員可以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三是對有關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罰款幅度作了調整。

    草案二審稿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網賬號等;不得為非法買賣、出租、出借的上述卡、賬戶、賬號等提供實名核驗幫助。對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實施前款行為的單位、個人和相關組織者,以及因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可以采取限制其有關卡、賬戶、賬號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業務、暫停新業務、限制入網等措施。

    針對涉電信網絡詐騙人員的出境措施,草案二審稿規定,對來自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嚴重的特定地區人員或者前往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嚴重的特定地區人員,不具有合法、真實出境事由,出境活動存在重大涉詐嫌疑的,移民管理機構可以決定不準其出境。因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移民管理機構可以決定自處罰完畢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不準其出境。

    草案二審稿還對違法行為的罰款幅度作了調整,明確非法制造、銷售、提供或者使用專門或者主要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的設備、軟件的,或者從事相關涉詐支持、幫助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來源:央視新聞、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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