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青島市司法局、青島銀保監局聯合下發《關于規范涉及保險理賠司法鑒定工作的實施意見》,旨在貫徹落實司法部、中國銀保監會聯合印發的《關于規范涉及保險理賠司法鑒定工作的通知》精神,規范青島涉及保險理賠司法鑒定工作(以下簡稱涉保司法鑒定),加強行業監管,提升司法鑒定質量和公信力。
該《實施意見》是山東省首個司法行政部門與銀保監局就規范涉保司法鑒定問題聯合出臺的文件?!秾嵤┮庖姟啡媛鋵嵣霞壩募螅矍鄭u市涉保司法鑒定工作實際,創新提出了健全六大機制,有效規范鑒定機構及鑒定人、保險機構及從業人員開展或參與涉保險司法鑒定活動。
一是健全“涉保當事人”和保險機構共同委托機制,《實施意見》提倡共同委托,規范單方委托,嚴格規范重新鑒定,保證司法鑒定意見公信力。
二是健全涉保司法鑒定機構選擇機制,《實施意見》提倡“就近擇優”選擇,防止部分機構違規異地設點執業,與“司法黃?!惫唇Y,危害群眾合法權益。
三是健全涉保司法鑒定到場見證機制,《實施意見》要求司法鑒定機構充分保障保險機構到場見證權利,保險機構到場人員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鑒定程序規則》,不得干擾或干預司法鑒定人獨立、公正執業。
四是健全涉保司法鑒定爭議解決機制,市司法鑒定協會、市保險行業協會研究建立涉保司法鑒定爭議調解處理機制,用好專家評審機制,引導司法鑒定機構同涉保當事人、保險機構加強溝通,防范糾紛。
五是健全行業合作機制,加強交流合作,《實施意見》提出健全司法行政部門與銀保監局工作會商機制,定期舉行座談,共同研究并協調解決涉保司法鑒定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高協調處置水平。
六是健全監管聯動機制,《實施意見》要求加強監管信息共享,開展聯合執法,筑牢織密監管網絡,嚴肅查處涉保司法鑒定違法違規行為,完善“信用監管”措施,共同規范涉保司法鑒定執業活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平正義。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 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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