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2021年青島法院金融審判典型案例。
青島中院圍繞“民法典及擔保制度司法解釋重要新規的理解與適用”這一主題,從青島法院2021年審結的金融案件中選取八個典型案例發布。包括金融借款、保理合同、保證合同、抵押合同和保險合同糾紛等,爭議焦點涵蓋民法典與舊法的銜接適用,保理合同法律適用,擔保制度司法解釋關于保證、抵押的重要新規和重大修改。因保險糾紛案件逐年增長,且與人民群眾權益密切相關,青島中院還專門選取了兩個在法律適用方面具有代表性、社會關注度較高的保險糾紛案例。青島中院希望通過發布典型案例,以案釋法,促進民商事主體學習貫徹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釋,增強金融風險防范意識,推動金融業高質量發展。
案例一:
借款期限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
借款合同糾紛適用民法典規定
【案情簡介】
2020年10月16日,甲公司與某銀行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貸款為流動資金貸款;貸款金額為3000萬元;貸款期限為1年,自2020年10月16日始至2021年10月16日止;甲公司于2021年10月16日一次還本;貸款利率采取固定利率,以首筆提款日前一個工作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一年期限檔次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137基點確定;按月結息,借款人不按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償還到期(含提前到期)應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約定利率加收50%作為罰息利率,計收逾期利息;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應按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計收復利;借款逾期后仍未支付的利息,應按合同約定的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2020年10月16日,某銀行分別與乙公司、丙公司簽訂《保證合同》,約定:乙公司、丙公司自愿為甲公司與某銀行簽訂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提供保證擔保;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為主債權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罰息、復利、訴訟費、律師代理費等合理費用;保證期間為借款到期之日起兩年。
截止到2021年10月16日,甲公司尚欠某銀行借款本金3000萬元及利息、罰息、復利合計3122100元。某銀行訴至法院,請求甲公司償還欠款本息,乙、丙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款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北景附杩詈贤氨WC合同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應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案涉《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均是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予以確認。某銀行按約向甲公司發放了貸款,履行了合同義務,甲公司未按《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乙公司、丙公司應當對本案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條等規定,判決:甲公司償還某銀行借款本金3000萬元及利息、罰息、復利(利息、罰息、復利按照《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的約定計算),乙公司、丙公司對此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备鶕穹ǖ鋾r間效力規定,一般情況下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才適用民法典的規定,對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本案借款合同雖然是在民法典施行前簽訂,但是借款期限卻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根據民法典時間效力規定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本案借款合同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也應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故本案應當依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作出判決。
【法官提示】
對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對于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法律事實雖然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卻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也應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案例二:
有追索權保理商未按時足額收回受讓應收賬款
保理融資人應向保理商償還保理預付款及利息
【案情簡介】
某貿易公司與某銀行于2019年2月11日簽訂《有追索權保理合同》,合同約定某銀行在2019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10日期間為某貿易公司提供最高額度為1.5億元的保理預付款業務;保理類型為公開型有追索權保理;保理預付款的利息以每筆保理預付款發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上浮3%計算,按日計算,按月結息,并約定逾期罰息按照約定的保理預付款利率上浮50%計算。同日,某銀行與某投資公司、某物流公司分別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某投資公司、某物流公司愿意為某貿易公司基于《有追索權保理合同》而形成的對某銀行的一系列債務在不超過1.5億元的本金余額以及利息、發票處理費、資信調查費、信用風險擔保費等以及某銀行為實現債權與擔保權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公告費、律師費等)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自單筆保理預付款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
2019年2月6日,某貿易公司向某銀行出具《應收賬款轉讓申請書》并附上相對應的買賣合同、發票,申請將其對某錳業公司的應收賬款1.6億元債權轉讓給某銀行,賬款到期日為2020年1月13日。2019年2月7日,某貿易公司向某錳業公司發放《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書》,通知某錳業公司其已將應收賬款1.6億元的債權轉讓給某銀行,并通知某錳業公司直接向某銀行履行上述付款義務;某錳業公司收到通知書并出具回執,表示知悉、理解該通知書的全部內容。某銀行于2019年2月10日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權屬統一登記公示系統就涉及應收賬款債權轉讓事宜,辦理了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登記。2019年2月13日,某銀行根據合同約定,按照應收賬款債權80%的比例,向某貿易公司發放了保理預付款1.28元。按照合同約定,保理預付款到期日為2020年1月13日。截止到2020年5月7日某貿易公司共欠某保理預付款本金1.28億元及相應利息。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有追索權保理合同》《最高額保證合同》均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某貿易公司向某錳業公司發出《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書》,通知某錳業公司其已將應收賬款1.6億元的債權轉讓給某銀行,并通知某錳業公司直接向某銀行履行上述付款義務,某錳業公司對應收賬款數額及債權轉讓均無異議。因此,某銀行受讓了某貿易公司對某錳業公司的應收賬款債權,某銀行有權要求某錳業公司向其支付應收賬款債權1.6億元及逾期利息。某銀行依據《有追索權保理合同》約定向某貿易公司發放了保理預付款,履行了合同義務。依合同約定,某貿易公司將應收賬款轉讓給某銀行后,某銀行對某貿易公司享有追索權,當某銀行受讓的應收賬款不能按時足額收回時,某貿易公司無條件足額償還某銀行支付的保理預付款并支付預付款利息、保理資信調查費等全部應付款項。由于某錳業公司未能向某銀行償還應收賬款,因此某銀行依據雙方簽訂的保理合同約定有權向某貿易公司行使追索權。對某銀行主張某貿易公司應依約償還保理預付款1.28億元及相應利息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某錳業公司、某物流公司分別與某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應當對某貿易公司的上述債務在最高額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判決:某錳業公司向某銀行支付應收賬款1.6億元,如果某錳業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項付款義務,某貿易公司應在本金1.28億元及相應利息(按照《有追索權保理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范圍內向原告償付某錳業公司未履行部分款項;某錳業公司、某物流公司對上述第二項給付義務在最高本金余額1.28億元及利息等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條規定:“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睒嫵杀@矸申P系,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幾個基本條件:(1)保理商必須是依照國家規定經過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開展保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和商業保理公司;(2)保理法律關系應當以債權轉讓為前提;(3)保理商與債權人應當簽訂書面的保理合同;(4)保理商應當提供下列服務的至少一項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應收賬款催收、資信調查與評估、信用風險控制及壞賬擔保。
本案某貿易公司向某錳業公司發出《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書》,通知某錳業公司其已將應收賬款的債權轉讓給某銀行,并通知某錳業公司直接向某銀行履行上述付款義務,某錳業公司即為保理融資款的第一還款義務人。某銀行接受某錳業公司依基礎合同支付的應收賬款,在扣除保理融資本息后,應將余額返還債權人。某銀行依約向某錳業公司主張應收賬款,應予支持。根據《有追索權保理合同》約定,某銀行對某貿易公司享有追索權,當某銀行受讓的應收賬款不能按時足額收回時,某貿易公司無條件足額償還某銀行支付的保理預付款并支付預付款利息等。
【法官提示】
保理法律關系不同于一般借款關系。保理融資的第一還款來源是債務人支付應收賬款,而非債權人直接歸還保理融資款。保理法律關系也不同于債權轉讓關系,保理商接受債務人依基礎合同支付的應收賬款,在扣除保理融資本息及相關費用后,應將余額返還債權人。
案例三:
當事人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應認定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案情簡介】
2019年2月2日,某小額貸款公司(甲方)與某食品公司(乙方)簽訂《貸款合同》,約定:貸款金額200萬元整,貸款期限2019年2月2日至2021年2月1日。貸款利率為固定利率年利率18%。貸款采用最高額擔保方式。費用條款:乙方到期沒有償還貸款本息,導致甲方為催收貸款本息所需的費用,包括公告費、律師費、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強制執行費等,由乙方負擔。違約責任:貸款到期,乙方未能按約定償還貸款本息的,甲方有權根據實際逾期天數自逾期之日起對貸款本金按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加收50%的罰息利率計收利息。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貸款逾期30天以上的,貸款本息的償還順序為(1)本金(2)利息(含罰息、復利)。同日,某小額貸款公司向某食品公司轉賬200萬元。
2019年2月2日,某小額貸款公司(甲方)與吳某某(乙方)簽訂《協議書》,約定,乙方自愿為某食品公司于2019年2月2日簽訂的《貸款合同》項下債務所產生的利息、罰息及甲方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費、律師費、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強制執行費等)提供擔保,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利息、罰息按主合同的約定計算。擔保期限至借款全部清償完畢之日止。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小額貸款公司與某食品公司及吳某某分別簽訂的《貸款合同》《協議書》均系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貸款合同》《協議書》均合法有效?!秴f議書》對保證期間的約定不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規定:“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吳某某的保證期間應當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六個月,某小額貸款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法院起訴,吳某某的保證期間已過,其保證責任應當免除。判決:駁回某小額貸款公司對吳某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32條規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眳悄衬碁榘干鎮鶆仗峁┍WC擔保并簽訂《協議書》,《協議書》約定擔保期限至借款全部清償完畢之日止,該約定應當認定為約定不明,吳某某的保證期間應當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即2021年2月1日起計算六個月,某小額貸款公司沒有在保證期間內向吳某某主張權利,吳某某的保證責任免除。
【法官提示】
當事人應當在保證合同中按照民法典的規定明確約定保證期間,而且債權人應當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如果保證人沒有在保證期間內主張權利,則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免除。
案例四:
債權人起訴但起訴狀副本沒有送達保證人
不能認定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案情簡介】
2018年5月20日,王某甲向王某乙出具借條一份,在借條載明:“今借王某乙100000元(壹拾萬元整),于2019年12月31日前歸還。如超期歸還,按同期銀行利率三倍支付違約金”。同日,王某甲為王某乙出具收到條,該收到條載明:“今收到王某乙100000元(壹拾萬元整)?,F金支付,收到,于2019年12月31日前歸還現金100000元(壹拾萬元整)”。同日,曲某為王某乙出具如下聲明:“我同意對此款項進行擔?!?。
2018年5月21日,王某乙通過其工商銀行賬戶向王某甲以POS交易的方式支付10萬元。王某甲的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顯示,王某甲收到的款項為99396元。同日,王某甲以轉賬支付的方式支付給翟某某10萬元。
2020年6月15日,王某乙就該案款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甲、曲某、翟某某償還借款本息。因無法向曲某及翟某某送達,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按王某乙撤回起訴處理。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而民法典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本案借款期限屆滿之日為2019年12月31日,王某乙于2020年6月15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因無法向被告送達法律文書,該案按王某乙撤訴處理,起訴狀副本沒有送達保證人曲某。關于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對保證人提起訴訟后又撤回起訴,而起訴狀副本沒有送達保證人的,是否應當認定為債權人已經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行使了權利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沒有規定,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31條第2款有具體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對保證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后,又撤回起訴或者仲裁申請,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已經送達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權人已經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行使了權利”。故,王某乙于2020年6月15日的起訴不產生向保證人曲某行使權利的法律效力。因王某乙沒有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其在保證期間內向曲某主張過權利,故曲某的保證責任免除。判決:駁回王某乙對曲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31條第2款有具體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對保證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后,又撤回起訴或者仲裁申請,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已經送達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權人已經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行使了權利”。王某乙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曲某提起過訴訟,但是沒有向曲某送達起訴狀副本,王某乙的該次訴訟不能產生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法律效力。王某乙也沒有在保證期間內通過其他方式向保證人曲某主張權利,故曲某的保證責任免除。
【法官提示】
債權人沒有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免除。所以,債權人應當在保證期間內積極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如果通過向法院起訴保證人又撤訴的方式主張權利,則起訴狀副本應當送達保證人才能達到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法律效力。
案例五:
當事人約定的抵押期間屆滿
不產生抵押權消滅法律效力
【案情簡介】
2019年5月28日,某典當公司(抵押權人、放貸人)、李某(借款人、抵押人)簽訂了《借款抵押擔保合同》,約定借款金額1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止,共3個月;合同項下借款期限內的利率為2%(月),利息從貸款發放之日起計算。如逾期付息或還本,按月息2%支付利息。為確保借款人正當履行還款義務,抵押人自愿以其有權處分并擁有所有權的位于青島市即墨區的房產設定抵押,作為借款人履行合同的擔保;實際抵押額150000元;合同簽訂后30日內,抵押人應持房地產權證和其他有關證件到房地產所在地房地產交易中心協同放貸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期限為3個月;抵押人、借款人應當向放款人提供詳細確鑿的身份情況、住所地以及聯系方式,以便于放款人(或人民法院)及時通知或送達,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放款人(或人民法院),否則郵寄的書面材料即使被退回或者拒收均視為已送達。抵押人名稱及地址:李某,青島市即墨區。借款人名稱及地址:李某,青島市即墨區。楊某某(放款人)、某典當公司(典當行)、李某(借款人/抵押人)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書》,約定典當公司同意按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向楊某某轉讓債權,楊某某同意按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從典當公司受讓債權;李某同意在債權轉讓完成后向楊某某償還債務,該筆債務包括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李某向楊某某償債的期限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止;各方同意,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隨債權轉讓而轉讓。典當公司(甲方、典當行)、李某(乙方、借款人/抵押人)、楊某某(丙方、放款人)簽訂了《三方服務協議》,約定典當公司辦理房產權利人:李某(房屋坐落青島市即墨區)房屋抵押一事,經甲、乙、丙三方一致,已達成債權轉讓。丙方委托甲方辦理房產抵押手續,甲方只負責辦理房產抵押手續。借款人如果到期未能償還丙方的借款,一切訴訟手續和追討債務,由丙方向借款人實施,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借款人承擔;甲方有義務進行協助但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和費用。2019年5月29日,楊某某通過銀行分2筆向李某轉款150000元。2019年5月29日,李某辦理抵押權證,抵押權人為典當公司,抵押期限3個月。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楊某某能否對李某提供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一)主債權消滅;(二)擔保物權實現;(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钡诙倭愣l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抵押權逾期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雖然在借貸抵押擔保合同和不動產抵押登記中約定抵押期間為3個月,但抵押權為擔保物權,當事人約定或登記部門登記的擔保期間不能產生導致抵押權消滅的效力。本案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為2019年8月27日,楊某某于2021年8月6日起訴,并未超過訴訟時效,因此楊某某對李某提供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權。判決:楊某某對李某提供的抵押財產處分所得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法官說法】
《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條作出一致的規定。抵押擔保不同于保證擔保,不存在保證期間問題,只要抵押權人在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抵押權,其關于抵押權的訴訟請求就應當支持。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的抵押期間對抵押權是否消滅不產生影響。
【法官提示】
雖然當事人約定的抵押期間屆滿不產生抵押權消滅的法律效力,但是抵押權人卻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抵押權,否則其關于抵押權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將不予支持。
案例六:
預抵押登記房產已辦理建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
債權人依法對登記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案情簡介】
譚某某與某銀行簽訂《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包括借款期限、借款利率、還款與結息、擔保方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事項。譚某某將其購買的按揭房屋抵押給銀行,并辦理預告抵押登記,現該房屋未辦理產權登記,且已被法院預查封。某房地產公司為譚某某的借款提供階段性保證擔保。銀行已依約履行給付借款的義務,截止到2020年8月14日,譚某某尚欠銀行借款本金231922.4元及利息2159.9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是:銀行對譚某某提供抵押的按揭房屋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辦理抵押預告登記后,預告登記權利人請求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經審查存在尚未辦理建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預告登記的財產與辦理建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時的財產不一致、抵押預告登記已經失效等情形,導致不具備辦理抵押登記條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經審查已經辦理建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且不存在預告登記失效等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并應當認定抵押權自預告登記之日起設立。本案中,銀行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案涉房屋已經具備辦理產權登記及正式抵押登記的條件,系因譚某某的原因導致未辦理正式抵押登記。故銀行主張其對案涉房屋處分所得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應予支持。某房地產公司提供的階段性連帶保證責任應予免除。判決:銀行對譚某某提供的預抵押房產處分所得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駁回銀行對某房地產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第52條第1款規定,對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做了進一步的解釋適用,認可了抵押預告登記具有順位效力。抵押預告登記的目的是當能夠辦理抵押登記時,預告登記權利人能夠獲得較之其他擔保物權人或者債權人更加優先的順位。即,只要具備辦理抵押登記的條件,預告登記權利人即可申請辦理抵押登記,并主張其抵押權自預告登記之日設立。本案中,建筑物已經辦理了所有權首次登記,也沒有抵押預告登記失效的情形,應當認定銀行對案涉房產的抵押權設立。在認定銀行對預抵押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情況下,應當免除某房地產公司的階段性連帶保證責任。
【法官提示】
辦理抵押預告登記的房產,經審查已經具備辦理正式抵押登記的條件,預告登記權利人可主張已經取得抵押權。在債權人(抵押預告登記權利人)就按揭貸款的房屋已經取得抵押權的情況下,房地產開發商的階段性擔保責任應當免除。
案例七:
私家車注冊滴滴從事營運
發生車損保險公司不賠償
【案情簡介】
劉某駕駛汽車從事滴滴網約車業務,2020年11月14日創建訂單時間為20時02分,20時04分乘客搶單后取消;同日20時31分至20時51分,訂單完成;同日21時50分創建訂單,21時50分乘客搶單取消。2020年11月15日,第一筆訂單創建時間為1時10分,訂單結束時間為1時28分,第二筆訂單創建時間為2時10分,訂單結束時間為2時23分,第三筆訂單創建時間為3時38分,訂單結束時間為3時54分。劉某在2020年11月15日的收車時間為:0時14分27秒、0時57分07秒、1時28分25秒、1時53分36秒、2時24分56秒、2時58分34秒、3時21分45秒、4時00分50秒。同日4時15分劉某駕駛汽車與案外人徐某的汽車在青島市城陽區發生交通事故,劉某車損,經青島市公安局城陽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劉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劉某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車損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保險公司給劉某車輛定損為24200元。事故導致案外人徐某車損7985元,劉某已墊付,徐某將索賠權利轉給劉某,其不再另行主張。保險公司尚未在交強險范圍內向劉某賠付。
根據商業保險條款責任免除項下第九條第五款約定,被保險機動車改變使用性質屬于機動車損傷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免除情形,保險公司已將責任免除條款在劉某投保時以短信鏈接的方式發送到劉某移動電話上,且劉某已經在投保人聲明上電子簽名,確認收到條款及《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劉某從事滴滴服務未履行提前告知保險公司的義務。劉某投保車輛為家庭使用性質的車輛,而實際上劉某將家庭使用性質的車輛從事滴滴服務,進行營運,超越車輛出行以家庭自用為目的,已經改變投保車輛的使用性質,客觀上也增加了私家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風險,所以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商業險內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向劉某賠付2000元,駁回劉某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滴滴平臺是為解決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的需求而產生的,在其平臺注冊的滴滴運營車輛既有營運的性質亦具有家庭自用的性質,該車輛只有在從事滴滴業務時才具有營運的性質。本案中,現有證據證明劉某在2020年11月15日1時到4時均在營運狀態,其于4時15分發生交通事故,即使如劉某所述其接單完成后回家路途中,亦應視為其從事滴滴車業務的延續。劉某與保險公司約定涉案車輛的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故在劉某從事滴滴車營運服務未履行提前告知保險公司義務的情況下,其從事滴滴營運,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商業險內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提示】
私家車從事網約車業務,是增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的行為,被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否則造成被保險車輛損失的,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案例八:
投保人未投保發動機涉水損失險
發動機進水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案情簡介】
2020年6月28日,吳某某就其名下的車輛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并出具了保險單。保險合同約定,保險期間從2020年7月13日0時起至2021年7月12日24時止,保險險種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147510元、車損險不計免賠率等。該保險單的下半部設置有“重要提示”內容,其中第1條載明: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第3條載明:請詳細閱讀承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免賠率與免賠額、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通用條款等。保險公司提供一份《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其中第六條第(四)項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四) 雷擊、暴風、暴雨、洪水、龍卷風、冰雹、臺風、熱帶風暴……”;第十條第(八)項規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八)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北kU公司同時提供了一份投保人聲明:保險人已向本人詳細介紹并提供了投保險種所適用的條款,并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包括但不限于責任免除、免賠率與免賠額、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通用條款等),以及本保險合同中付費約定和特別約定的內容及其法律后果向本人做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內容,同意以此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該段文字做了加黑處理,投保人簽名。
2020年7月23日,黃某駕駛被保險車輛在青島市李滄區行駛時,由于當天降雨,致使該路段積水,被保險車輛涉水行駛時被淹熄火,造成車輛受損。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發動機損壞原因是車輛涉水導致發動機氣缸進水,進水氣缸的連桿承受的壓力急劇增大,導致連桿發生彎曲變形,有三根連桿斷裂,導致發動機缸體及油底殼破損,造成發動機損壞。2.發動機缸體、油底殼、活塞連桿組等配件損壞,需更換發動機;空氣濾清器芯、駕駛員座椅控制電腦損壞,需更換;發電機與本次事故無關聯,應去除。3.因暴雨造成的損壞的部件,材料配件價格和維修工時費扣件更換廢件殘值,鑒定損失數額為98200元。鑒定機構出具補充說明:參照提供的案涉車輛拆解前照片顯示,被保險車輛水位線位于門檻以上,車門下沿處,此高度水位,在車輛靜止狀態下,雨水不會進入發動機造成發動機損壞,只有在發動機工作,車輛運動狀態下,才會造成水面較大波動,水面高于發動機進氣口時,發動機會將水吸入氣缸,造成發動機損壞、空氣濾清器芯、機油、機濾進水。所以,暴雨并不能直接導致發動機及相關配件損失,而是暴雨造成地面積水,車輛在積水的路面上涉水行駛,造成發動機及相關配件損失。保險公司主張,根據該鑒定報告結論,案涉車輛發動機損壞的原因是車輛涉水導致的,根據保險公司提交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六條第四項約定,“雷擊、暴風、暴雨、洪水、龍卷風、冰雹、臺風、熱帶風暴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直接損失,只有在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范圍的情況下,保險人才有依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的義務”。根據第十條第八項約定,“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保險人不負責賠償?!钡谑畻l的約定正是第六條約定除外不予賠償的情形。因此鑒定結論中因車輛涉水導致的發動機及其相關損失保險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保險人主張保險公司所制定的免責條款屬于格式條款,免責條款不生效,應當依法依約支付保險理賠款。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保險人對免除其責任的條款,應當向投保人說明?!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規定:“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示義務?!薄稒C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對保險事故的約定包含暴雨導致的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但在用黑體字標示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免責條款中,約定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不屬于賠償范圍。保險公司已舉證證明案涉投保單的投保人聲明處包含有投保人已知曉責任免除等內容,且該段文字做加黑處理,在投保過程中,投保人已點擊“我已閱讀并同意”。另外,案涉保險條款同時設立有發動機涉水損失險,被保險人未舉證證明其投保該項保險。被保險人要求保險公司向其支付發動機損失的理賠款,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吳某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保險合同既約定因暴雨等不可抗力導致保險車輛損失屬于保險責任的賠償范圍又約定保險人對發動機進水導致的發動機損失不負責賠償,并不矛盾,因發動機涉水損失險是附加險的一種,需要單獨投保,如果投保人只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而沒有投保發動機涉水損失險,則因暴雨等不可抗力導致發動機進水的發動機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本案中,投保人并未投保發動機涉水損失險,故被保險車輛的發動機因涉水產生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法官提示】
投保人在投保商業險的時候,應當在投保機動車損失險的同時,根據需要投保相應的附加險,比如發動機涉水損失險、玻璃單獨破碎險、車身劃痕損失險等,否則發生相應的車輛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 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何文婕 呂佼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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