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和青島北站派出所聯動協作,在鐵路青島北站查處一名違反限制高消費令乘坐高鐵的被執行人,有力地打擊了被執行人規避“限高令”的違法行為。
拒不履行義務
被執行人被限制高消費
據了解,2016年11月,某電子公司與某生物能源公司簽訂了一份采購安裝監控設備合同,總價為93萬余元,該生物能源公司支付了合同金額30%的預付款。隨后,該電子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將產品交付安裝運行,但該生物能源公司未支付剩余款項。該電子公司遂將該生物能源公司訴至嶗山法院。2020年11月,嶗山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該生物能源公司支付原告該電子公司貨款66萬元及違約損失。
判決生效后,該生物能源公司拒不履行義務,該電子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嶗山法院執行法官通過現場調查以及多次不定期網絡查控被執行人該生物能源公司財產,均未發現其有可供執行財產。2021年12月,嶗山法院對被執行人該生物能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龔某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違反“限高令”
公司老總偷坐高鐵被查處
近日,青島北站派出所民警通過對客流變化和相關司法部門推送的人員信息進行大數據分析,并結合視頻巡查發現,龔某購買短途普通車票進站,后趁旅客檢票擁擠之機,尾隨其他旅客乘坐高鐵補票,其涉嫌違反鐵路旅客車票實名制規定,遂將其依法傳喚至派出所詢問,確認其擾亂正常乘車秩序和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事實。
青島北站派出所依法對龔某進行行政處罰后,及時將案情通報嶗山法院。嶗山法院對龔某闡述了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法律后果,對其予以嚴肅批評教育,責令其寫下具結悔過書,并依法對其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妨害執行行為作出罰款一萬元的決定。隨后,龔某誠懇承認錯誤,并作出還款計劃。
據悉,青島法院與青島鐵路公安機關建立協作機制,對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的被執行人實行信息共享,開展聯動協查布控,嚴厲打擊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被執行人。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人民法院對負有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并配合媒體曝光、社會監督、舉報有獎等措施,在義務未履行前,限制其高消費行為,其目的是為了進一步加大執行力度,推動社會信用機制建設,最大限度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給欠債不還的被執行人以限制,促使其及時主動履行義務。
本案中,該生物能源公司拖欠貨款不還,該生物能源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龔某被法院采取了限制高消費措施,龔某的行為違反了“限高令”,直接損害了法院裁判和執行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其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在此,嶗山法院提醒,被執行人被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后,要積極履行義務,切勿以身試法。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 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范天夢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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