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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約定借款本金7萬元實際到手不足6萬元 市南法院教你避開網絡貸款那些“坑”

    昨日,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發布一起網絡平臺預扣借款本金典型案例,教你避開網絡貸款那些“坑”。

    據了解,在原告某網絡公司訴被告孫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借款本金為70600元。庭審時,孫某對借款本金產生質疑,稱實際到手的借款本金僅有60000元左右。市南法院立案庭王靜團隊通過證據查明,該網絡公司在扣除居間費、取現費用后向孫某實際支付69858.05元。同日,該賬戶又自動扣劃了9894元。同時,王靜團隊發現,該批網絡平臺借貸案件均存在付款當日自動扣劃一定比例的款項至“中興付”賬戶的情況。經詢問,孫某稱,該筆款項是該網絡公司提前扣除的利息,而該網絡公司對此并不承認。王靜團隊查看合同后發現,扣劃金額與合同約定的利息利率不一致,猜測該筆扣款是該網絡公司提前扣除的部分利息。

    為了查明事實,王靜團隊向深圳某支付公司出具調查函,查出扣劃款項最終流入了上海某科技公司的賬戶。最終,該網絡公司承認其與上海某科技公司是合作關系,扣劃的款項系提前扣除的利息。最終,王靜團隊依法將預扣的費用、利息等從該網絡公司主張的借款本金中扣除,以孫某實際收到的借款本金為準作出了裁判。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因網絡借貸引發的糾紛越來越多。市南法院嚴格審查網絡借貸中以各種形式預扣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以收取服務費、咨詢費等方式變相規避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的行為,依法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對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實踐中,在出借人、平臺、借款人三方之間,基于不同的協議往往存在多種費用,借款人除了面臨利息外,還面臨平臺收取的服務費、管理費、會員費等名目的費用。對于借款人而言,雖然每單項的費用或者利息并不違規,但各項利息、費用加起來超過法律規定上限的情形十分普遍。因而,如有借款需求一定要選擇正規的借款平臺,警惕網絡貸款“潛規則”。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  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李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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