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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主以房屋漏水為由拒繳物業費被告上法庭 市南法官居中斡旋八年糾紛一朝化解

    業主宋某以房屋漏水為由拒繳物業費,被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促使原告、被告雙方達成和解,這起歷時八年的糾紛得以一次性解決。

    據了解,2012年2月1日起,某物業公司為某小區提供物業服務。后因該小區業主宋某長期未支付物業管理費用,該物業公司將宋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宋某立即支付2012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拖欠的物業管理費、電梯運行費及違約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該物業公司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確了物業管理費收費標準、物業服務范圍、物業服務期限等內容。案件審理過程中,宋某稱,其房屋存在因質量缺陷導致漏水及入戶門無法正常打開的問題。上述問題自2006年開發商交付鑰匙時即存在,宋某多次與開發商及此前負責該小區物業服務的物業公司溝通,均未得到解決,該物業公司也未履行負責聯系協調開發商及時進行維修和整改房屋等基本義務,故宋某不同意支付上述期間相關費用。另外,2012年2月1日至2016年6月,該房屋一直處于空置狀態。該物業公司對房屋空置情況予以認可,但稱房屋質量問題系開發商責任,并非該物業公司服務問題所致。

    庭審過程中,經法官多方溝通協調,該物業公司同意就該房屋空置期間的物業費用打折收取、對2016年6月份之后的物業費用全額收取,并承諾幫助宋某聯系維修人員及開發商進行房屋維修。宋某接受了該調解方案,并同意維修費用可與維修人員自行協商處理。

    【法官說法】

    物業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從事房屋以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日常管理、維護保養、綠化養護、衛生保潔、公共秩序維持、安全防范協助等公共性服務,向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收取的費用。業主應當自物業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納物業公共服務費。業主不能提供證據證明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物業服務存在根本性違約的,不足以構成其免于支付物業管理費的法定事由。

    業主房屋存在漏水問題,應注意漏水產生的原因。如系其他產權人未盡到房屋管理和注意義務造成侵權,則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系房屋本身存在質量問題且在房屋保修期內,則業主應當向開發商主張權利。業主以房屋質量存在問題拒繳物業服務費用的,不能得到支持。另外,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按照合同約定為業主提供物業服務,積極履行相關協助義務,促進業主與物業企業良性和諧相處。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  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王芳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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