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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有組織犯罪法》今日施行!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該法將于今日起施行。

    《反有組織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條,包括總則、預防和治理、案件辦理、涉案財產認定和處置、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處理、國際合作等。

    《反有組織犯罪法》系統總結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實踐經驗,保障在法治軌道上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工作。

    1

    出臺背景

    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斗爭的重大決策部署,總結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實踐經驗,鞏固專項斗爭成果。

    二是加強重點領域立法,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

    三是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回應人民群眾的法治需求,以法治保障實現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

    2

    重大意義

    制定頒布實施反有組織犯罪法,是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斗爭的必然要求,是黨中央開展掃黑除惡斗爭的標志性成果,是構建中國特色反有組織犯罪制度的成功探索和偉大實踐,有利于健全完善以法律、立法解釋、司法解釋等多種形式相互銜接配套的反有組織犯罪法律體系,更好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打擊黑惡勢力,確保掃黑除惡斗爭始終在法治軌道上向前推進;有利于進一步健全行業領域涉黑涉惡違法犯罪防控體系,匯聚全社會共防共治的強大力量,從源頭上預防減少黑惡勢力滋生蔓延;有利于進一步強化執法司法機關的法治意識、人權意識、證據意識、程序意識和自覺堅守監督意識,進一步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法治中國,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具有重大意義。

    3

    立法的目的

    一是預防和懲治有組織犯罪。

    二是加強和防范反有組織犯罪工作。

    三是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經濟秩序。

    四是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4

    相關定義

    1

    什么是有組織犯罪?

    本法所稱有組織犯罪,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組織實施的犯罪。

    2

    什么是惡勢力組織?

    本法所稱惡勢力組織,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領域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擾亂社會秩序、經濟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還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

    3

    如何認定有組織犯罪的犯罪手段?

    為謀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響,有組織地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社會秩序、經濟秩序的,可以認定為有組織犯罪的犯罪手段。

    5

    反有組織犯罪工作

    的義務與保障

    一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義務。

    二是國家依法對協助、配合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保護。

    三是對舉報有組織犯罪或者在反有組織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四是國家為反有組織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組織保障、制度保障和物質保障。

    6

    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一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組織實施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發展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境外的黑社會組織,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實施有組織犯罪,或者實施有組織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對有組織犯罪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從業禁止的規定,禁止其從事相關職業,并通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四是金融機構等相關單位未依照《反有組織犯罪法》規定協助公安機關采取緊急止付、臨時凍結措施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進行罰款等。

    五是有關部門和單位、個人應當對在反有組織犯罪工作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違反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重點內容解讀

    1

    依法從嚴打擊黑惡犯罪

    “軟暴力”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或者非法影響,有組織地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社會秩序、經濟秩序的,可以認定為有組織犯罪的犯罪手段。· 嚴格掌握從寬政策有組織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和骨干成員應當嚴格掌握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等的適用條件,充分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罰金等刑罰?!?區別于普通犯罪的羈押手段對有組織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異地羈押、分別羈押或者單獨羈押?!?異地執行、慎重減刑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或者惡勢力組織的首要分子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緩的,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異地執行,需減刑的,需報經省級監獄管理機關復核,再提請法院裁定,法院審理時,應通知檢察機關、執行機關參加審理。

    2

    深挖黑惡勢力“保護傘”

    · 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將被全面調查 ? 組織、領導、參加有組織犯罪活動的;? 為有組織犯罪組織及其犯罪活動提供幫助的;? 包庇有組織犯罪組織、縱容有組織犯罪活動的;? 在查辦有組織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職瀆職的;?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干預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 其他涉有組織犯罪的違法犯罪行為?!?多部門協作配合,建立線索移送溝通機制   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協作配合,建立線索移送溝通機制,發現國家工作人員違法犯罪線索的,依法處理或及時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3

    防止黑惡勢力死灰復燃

    明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辦案需要,全面調查涉嫌有組織犯罪的組織及成員的財產狀況,依法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部分特殊財產經過法定程序,可以依法先行出售、變現或者變賣?!?nbsp;全面調查  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辦案中對涉案財產進行甄別,提起公訴時,檢察機關提出處理意見;法院在審理中對財產性質、權屬進行法庭調查、辯論,依法判決。· 報告個人財產及動向  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判處刑罰的人員,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報告個人財產及日?;顒?,報告期限不超過五年。

    4

    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未成年人涉世不深,往往容易被黑惡勢力裹挾、利用、侵害,為此,明確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防范有組織犯罪侵害校園工作機制,發現涉及有組織犯罪行為的,及時采取措施,并報告公安機關。下列情形,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發展未成年人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實施有組織犯罪,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 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參加有組織犯罪組織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犯罪組織,尚不構成犯罪,依法從重給予行政處罰。

    5

    保障涉案單位個人權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護措施,保護舉報人、控告人、證人等相關人員人身安全:? 不公開個人信息;? 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禁止特定人員接觸;? 對人身和住宅專門性保護;? 變更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單位;? 其他必要措施。

    來源:青島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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