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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創新驅動發展 優化法治營商環境——青島嶗山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紀實

    近日,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發布2021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據悉,近年來,嶗山法院牢固樹立“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理念,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不斷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保護自主創新,服務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營造良好法治營商環境。

    嶗山法院召開“作風能力提升年”活動動員大會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助推高質量發展

    嶗山法院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圍繞省委、市委以及區委的工作部署,切實做到服務大局、嚴格保護、循序漸進、改革創新,全面推進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審判“三合一”工作,服務經濟社會創新驅動發展。

    2021年以來,嶗山法院受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906件,案件類型主要包括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商標權權屬、侵權糾紛,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等。其中,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件615件,商標權權屬、侵權糾紛192件,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74件,其他糾紛25件。

    2021年以來,嶗山法院審結各類知識產權民事糾紛1159件,刑事案件5件。其中,民事案件中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件721件,商標權權屬、侵權糾紛案件280件,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66件,其他糾紛92件。嶗山法院通過發揮審判職能,不斷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保障權利人合法權益,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強化律師訴前調解

    推動糾紛源頭化解

    嶗山法院堅持將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積極拓展知識產權案件訴源治理路徑,不斷強化制度、組織、人員、經費保障,通過源頭控變量、訴前減增量的工作模式,提升知識產權案件多元解紛水平。充分發揮嶗山區案件調解“一案一補”的政策優勢,調動調解員參與訴前調解的積極性,切實提高化解矛盾糾紛的質量和效率,力促矛盾糾紛化解在訴前。

    針對知識產權案件批量化、專業化的特點,嶗山法院設立知識產權案件特邀調解工作室,選聘5名具有知識產權案件辦案經驗的律師,組建專業調解團隊,審判法官定期與專業調解團隊進行座談交流,對知識產權案件調解工作開展調研指導。結合知識產權案件的特點,在原告申請立案之時,由特邀調解員介入進行對接,向被告送達訴狀等法律文書的同時附帶送達法院出具的《特邀調解通知書》,為后續訴前調解工作的開展創造良好的條件。2021年7月以來,嶗山法院訴前分流案件447件,調結172件,訴前調解成功率38.5%。

    運用智慧法院成果

    線上庭審便民利民

    嶗山法院全面加強智慧法院建設,建立“E”送達平臺,通過電話、短信、郵件等向當事人送達訴狀、傳票等法律文書,實行郵寄送達網絡推送、統一封裝、專人送達和集中分派,實現送達過程無紙化、智能化。2021年以來,嶗山法院知識產權案件通過“E平臺”發送電子信息2456次,案件電子送達率達212%。

    搭建互聯網庭審平臺,運用互聯網庭審系統進行線上庭審,將科技融入審判流程,同時運用微信和在線調解平臺進行證據交換,實現案件立案、審判全程在線上辦理。

    一位自由撰稿人在其微信公眾號中創作并發表了一篇原創文章,后文章的作者發現,青島某公司運營的微信公眾號在未經其許可且未支付任何報酬的情況下,轉載并向公眾傳播這篇原創文章。文章作者認為,該公司嚴重侵犯了其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獲得報酬權等合法權益,遂訴至嶗山法院,要求該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刪除侵權文章,向其賠償因侵權行為遭受的損失和相關合理費用。嶗山法院法官代叢蔚受理案件后,根據文章作者提供的地址向該公司郵寄起訴狀等司法文書。但材料很快被退回,理由是郵寄地址不對。收到退件后,代叢蔚法官本著對當事人和案件負責的態度,對書記員陳彥宏說:“我們到現場看看吧?!钡搅宋恼伦髡咛峁┑牡刂泛蟀l現該公司已搬離,在多方詢問后終于找到了新的地址。該公司負責人熱情接待了法院工作人員,代叢蔚法官適時向其講解了相關法律法規。通過法官的釋法明理,該負責人認識到錯誤并表示愿意進行調解,希望法官能幫忙做工作。代叢蔚法官了解到該公司是一家小微企業,充分考慮公司經營狀況后,說:“關于賠償數額我們多給原告做工作?!睘榱舜偈闺p方和解,代叢蔚法官多次給雙方打電話溝通,但這種單線溝通方式,雙方始終有隔閡,難以促成和解。就在調解工作進入瓶頸時,書記員陳彥宏說:“代法官,不如我們建個微信群吧,這樣能更直接溝通,可能問題就解決了。”于是,書記員陳彥宏在征得雙方同意后建立了案件調解微信群。2021年4月8日,在法官的主持下,大家在微信群里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最終各讓一步達成和解。代叢蔚法官根據雙方和解意見制作調解書,該公司也立即將賠償金通過銀行轉賬給文章作者。

    2020年疫情以來,嶗山法院通過線上調解、審理案件596件,有效節省時間,降低成本,減少因疫情給審判工作帶來的影響,真正讓群眾感受到方便、高效、公正的司法服務。

    嶗山法院通過線上調解化解糾紛

    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

    擅自修改轉發他人短視頻,侵權!

    【案情簡介】

    2021年3月,某飯店針對其主打菜品拍攝制作了商業宣傳視頻,視頻中含有其字號等信息。后該飯店發現,某餐廳擅自將涉案視頻進行修改,將該飯店字號信息予以刪除或遮擋并添加了該餐廳自己的字號信息,同時多次在該餐廳運營的微信公眾號、抖音等自媒體上進行傳播。該飯店認為,該餐廳行為嚴重侵犯了其著作權且具有明顯的不正當競爭意圖,遂起訴維權。

    【裁判結果】

    未經權利人允許,擅自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短視頻進行修改,刪除或遮擋權利人字號信息、添加自己的字號信息,并在微信公眾號、抖音等自媒體上進行傳播、宣傳等行為,屬于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并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相應民事責任。

    【法官點評】

    近年來,短視頻行業迅猛發展,一些人為了快速賺取流量或推廣自己的商品,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隨意對他人發表的短視頻作品進行“剪切”“搬運”“修改加工”并傳播使用,其行為侵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權利,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視頻可以短,但權利保護不能短。

    案例二:

    簽特許經營合同需謹慎,履約要積極!

    【案情簡介】

    青島某銷售公司系某App的所有人及服務平臺運營商,同時核準注冊了相關商標。2017年12月,郭某與青島某銷售公司簽訂了《合作合同書》,約定郭某繳納10萬元代理費成為上述平臺某區域的城市合伙人,有效期為三年。此后,郭某以該區域城市合伙人的身份開展為期兩年半左右的宣傳經營。2020年11月,郭某以該銷售公司未履行“對城市合伙人實行區域保護制度”等相關義務為由,主張解除涉案合同并返還已繳納的代理費。

    【裁判結果】

    涉案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其條款并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合同一旦成立即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合同期限即將屆滿,而原告不能提交有效證據證明被告存在根本違約的情況下,其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法官點評】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在簽訂商業特許合同前,特許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向特許人披露有關信息;被特許人應當認真咨詢、論證,審慎審查風險因素。簽約后,雙方均應積極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特許人應當及時提供有效的指導培訓、業務支持,被特許人應當注重經營模式的學習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主動開拓市場。商業特許經營本身也是一種投資行為,并不能保證一定盈利,被特許人一定要謹慎選擇、理性對待。

    案例三:

    規范使用商標,禁止“傍名牌”“蹭熱度”

    【案情簡介】

    上海某公司享有對CoCo系列商標的商標權利,某奶茶店店鋪內懸掛了“COCO Pomelo”招牌,在店鋪裝潢、產品包裝、價目表等處突出使用“COCO”標志。該公司認為,該奶茶店行為侵犯了其商標權且具有明顯的不正當競爭意圖,遂起訴維權。該奶茶店辯稱,其通過加盟經合法授權獲得“COCO POMELO”字母商標、該字母商標使用權,且商標在有效期,不構成侵權。

    【裁判結果】

    被告該奶茶店經授權使用的該字母商標與原告經授權使用的該組合標識商標均為32類,服務項目基本一致。在雙方均規范使用注冊商標的情況下,并不存在侵權。該公司商標通過實際使用在奶茶等現制飲品領域內具有一定知名度,其商標顯著性部分“CoCo”更容易為相關公眾所知悉。被告該奶茶店在使用該字母商標時,突出使用“CoCo”并將字體改變成與原告商標字體相近字體,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被控侵權商品與注冊商標所標示的商品來源自同一市場主體,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官點評】

    近年來,有關商標方面的爭議越來越多,由此引發的商標訴訟案件也越來越多,其中,“傍名牌”“蹭熱度”是最常見的現象。司法機關將加大對“傍名牌”“蹭熱度”等行為的打擊力度,以“零容忍”的態度,遏制商標侵權行為。同時,注冊商標使用權人應規范使用商標,否則在司法保護上可能存在權利障礙,注冊商標使用權人如需將注冊商標拆分或調整布局使用,建議將拆分或調整布局后標識重新注冊商標。

    案例四: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可能構成犯罪!

    【案情簡介】

    林某系廈門某商貿有限公司總經理,其以公司名義,于2018年9月20日與青島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簽訂青島某項目的科勒牌衛浴產品的供貨合同,總價值人民幣2000398.4元;于2018年中標張家口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某項目科勒牌衛浴產品的供貨合同,總價值人民幣2875185元。后林某將明知鄭某(另案處理)采購自非法渠道的“科勒”牌衛浴產品,依合同約定陸續分別向上述項目實際供貨各442套、397套,違法所得人民幣200余萬元。經科勒公司授權的機構鑒定,林某所供貨的“科勒”牌衛浴產品均系假冒。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林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裁判結果】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林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一審判處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4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

    【法官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  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朱強  范天夢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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