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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人聚餐一人醉酒出門磕傷左眼 平度法院:七名同飲者賠償2萬元

    家人、朋友、同事聚餐飲酒非常普遍,但如果一同飲酒者在酒后發生意外受傷,作為共飲者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近日,平度市人民法院訴前調解化解了一起侵權責任糾紛,共飲者對醉酒人的損害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據了解,2021年9月的一天晚上,曹某邀請張某、王某等七人在飯店聚餐。就餐過程中,曹某等人飲酒助興,張某不勝酒力、醉酒。飯后,張某在出門時不慎磕倒,并造成左眼受傷。眾人就損失問題幾經協商未果,張某到法院申請訴前調解,要求曹某、王某等七人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平度法院受理張某訴前調解案件后,委派特邀調解員修衛東共同參與調解。法官和調解員從“情理法”三個方面,對雙方進行了耐心細致地調解,促使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曹某作為組織者賠償張某損失3800元,王某等六人各賠償張某2700元。

    【法官說法】

    共同飲酒屬于正常的社會交往活動,雖然單純的飲酒行為不產生民事責任,但共同飲酒人之間應盡到互相提醒、勸告少飲酒并且阻止已過量飲酒人繼續飲酒的注意義務。若共同飲酒人處于醉酒等危險狀態,其他共飲者應及時履行救助義務,采取照顧、救護、通知等合理方式保護醉酒者。若違反上述義務,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本案中,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受傷者張某,應當認知和預知自己過量飲酒的潛在危險,但仍不控制酒量或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危險出現,其本人應對其受傷的后果承擔主要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曹某作為聚餐組織者,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應當對張某的人身損害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王某等其他六名同飲者作為一同喝酒的同伴,對于同飲者中飲酒過量的張某同樣負有照顧、護送的安全保障義務,雖然相比酒局的組織者而言,需要注意的事項少了一些,但如果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同樣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在此,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我們要倡導文明飲酒、適量飲酒,摒棄強行勸酒、酗酒、斗酒的惡習,以免給自己和他人帶來無法挽回的損失和影響。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  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張賽賽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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