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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市禁止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規定

    平安清明千萬家,文明祭祀靠大家。

    青島市公安局、青島市城市管理局共同提醒市民朋友:請自覺遵守《青島市禁止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規定》,不拋撒、不焚燒喪葬祭奠物品,維護公共安全,減少環境污染,共同營造文明祭掃、綠色低碳的社會新風尚。

    青島市禁止焚燒拋撒喪葬祭奠

    物品規定

    (2020年6月10日青島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 2020年7月24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管理,防止火災和環境污染,推進殯葬移風易俗,促進精神文明和生態文明建設,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下列區域:

    (一)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

    (二)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即墨區、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的建成區;建成區范圍由所在區(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三)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森林、林地;

    (四)第二項所列區(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本轄區內禁止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的其他區域。

    第三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禁止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禁止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工作。

    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園林和林業、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規定,做好禁止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的相關工作。區(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確定監督管理部門,承擔本規定所規定的城市管理部門、園林和林業部門的職責。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規定和區(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做好轄區內禁止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相關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禁止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工作,加強對居民、村民的宣傳教育引導。支持成立喪葬移風易俗基層社會組織并依法開展活動,支持將禁止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

    第四條 鼓勵和倡導文明、綠色祭奠。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海葬、樹葬等節地生態安葬以及相關紀念設施建設,積極推進殯葬移風易俗。

    民政部門應當組織推廣網絡祭掃、鮮花祭掃、植樹緬懷、社區公祭、家庭追思等祭奠方式和活動,培育和引導文明祭奠禮儀。

    殯儀館、公墓和懷念堂等殯葬場所管理單位應當為文明祭奠提供便利和條件;鼓勵其免費提供環保祭奠物品。

    第五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禁止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的宣傳教育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禁止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的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六條 殯葬服務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在承辦葬禮、祭奠活動時,應當勸阻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的行為。殯儀館、公墓和懷念堂等殯葬場所管理單位應當對其管理范圍內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的行為予以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七條 禁止銷售封建迷信喪葬祭奠物品。違反規定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封建迷信喪葬祭奠物品,可以并處銷售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前款規定的封建迷信喪葬祭奠物品,是指用于喪葬祭奠活動的冥紙、冥幣和以紙、絹以及其他材料仿制的金銀錠、動物、家電、家具等實物。

    第八條 禁止在公共場所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違反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在森林、林地焚燒或者拋撒喪葬祭奠物品的,由園林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林地焚燒喪葬祭奠物品的,由園林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森林防火相關法律法規處罰;

    (二)在殯儀館、公墓和懷念堂等殯葬場所焚燒或者拋撒喪葬祭奠物品的,由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在城市綠地拋撒喪葬祭奠物品的,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在城市綠地焚燒喪葬祭奠物品的,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五)在行駛的機動車內向車外拋撒喪葬祭奠物品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六)在城市道路、廣場、居民區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焚燒或者拋撒喪葬祭奠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以及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園林和林業、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建立禁止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執法聯動響應和協作機制,并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聯合執法。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止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工作納入網格化管理,組織對路口、廣場以及其他公共場所進行巡查,對發現的違法行為按照規定進行勸阻、制止、報告。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反本規定禁止行為的,有權進行勸阻或者向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園林和林業、市場監管等部門舉報。

    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園林和林業、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的電話、電子郵箱等,并對收到的舉報及時予以核實、處理。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舉報人獎勵。舉報獎勵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4日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的《青島市市區禁止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規定》同時廢止。

    來源:青島公安

    責任編輯:李賽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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