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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月加班超過36小時,違法!

    近兩年,企業加班現象逐漸增多,“996”“007”工作制橫空出世,有些企業視加班為一種奮斗的企業文化,在職工自愿且已依法發放加班費的情況下,多安排加班,既能讓職工獲得更多的工資,又能讓企業獲得更大的產出,何樂而不為呢?殊不知,這種加班文化,屬于嚴重違法行為。

    我國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過40小時,還應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如因生產經營需要,用人單位可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延長工作時間,但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也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即標準工時制中,每月加班超過三十六小時,即為超時加班。

    “禁止超時加班”規定的初衷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不管雙方是否愿意,超時加班都是違法的,這與加班費是否發放、勞動者是否同意無關。嚴查超時加班,才能讓職工名正言順的休息,保護職工的身心健康。依照《勞動法》相關規定,超時加班一經查實,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可以給予用人單位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的人數,以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在此,青島市勞動保障監察局溫馨提醒用人單位應該自覺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杜絕超時加班,依法規范用工,充分保障勞動者權益。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封滿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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