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旅游者合法權益,規范旅游市場經營秩序,深入整治旅游市場突出問題,山東省文化和旅游廳近期部署開展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不合理低價游”專項整治行動。為充分發揮指導案例的教育示范和警示震懾作用,提高社會公眾法律意識,提升行政執法水平,山東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監察局整理了部分典型案件于近日發布。
此次專項行動重點整治:一是保險、養老、食品、保健品、日用品等領域中以老年人為主要目標群體、以市場營銷為目的組織的旅游活動,戶外、研學、旅拍等特定領域中的旅游活動,通過互聯網開展招徠旅游者等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違法違規行為;二是在“一日游”等重點領域,嚴查低于行業公認的合理價格的包價旅游產品,地接社以“零團費”價格或“買團”形式,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的旅游團隊,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不合理低價游”違法違規行為。
案例一
關鍵字:旅行社 不合理低價游 誘騙 購物店
執法人員在雙隨機檢查中發現,山東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每人240元的價格組織了兩名游客參加了廈門雙飛5日游,行程中安排有五個購物店,通過誘騙并安排游客進購物店購物的方式獲取了地接社按照人頭實際返款金額40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濟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對該公司依法責令停業整頓十天,并處罰款三萬元的行政處罰;對該公司直接負責主管人員王某和直接責任人員劉某分別處罰款二千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關鍵字:旅行社 不合理低價游
執法人員在得到游客舉報后,對青島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其相關人員進行了現場檢查和調查詢問。發現該公司以實際收到團款4000元,平均每名游客約166元的價格,采用導游墊付全部團款方式,組織接待了24名游客參加了煙威蓬二日游旅游團,并向游客隱瞞另行付費項目和購物行程安排等,誘騙并通過安排游客參加自費項目和購物活動,獲取購物人頭費480元和自費收費等不正當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青島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對該公司給予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五萬元的行政處罰;對該公司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孫某處罰款五千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責任人員黃某處罰款五千元、暫扣導游證十五天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關鍵字:旅行社 不合理低價游
根據上級轉辦通知,臨沂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查明某旅行社以低于實際接待、服務費用“49元”的價格,于2021年4月27、28日組織52名旅游者參加“濟南聊城兩日游”,在旅游過程中,隱瞞具體購物場所及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真實情況獲取不正當利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臨沂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責令停業整頓三十天,并處罰款五萬元的行政處罰,給予該旅行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朱某某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關鍵字:農產品、保健品 會員優惠游 未經許可經營
執法人員在某商業寫字樓意外發現由山東某公司制作的“免費溫泉體驗一日游”、“會員優惠旅游”的宣傳易拉寶,執法人員順蔓摸瓜,發現該公司正在組織旅游活動宣傳,并現場發現“三亞旅游名單”等旅游業務材料。經問詢,當事人無法出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經調查,該公司主要經營農副食品、養生保健類產品,經營過程中積累了不少用戶發展為自己公司的會員,并向會員許諾購買該公司產品可提供優惠旅游等附加服務以提高會員的粘性。該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情況下,于2020年11月5日至10日招徠、組織33名會員赴海南參加“濟南博鰲雙飛6日游”,共收取團費67604元,并委派3名工作人員為其會員在旅游途中提供服務。根據調查的事實和證據,濟南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二萬元的行政處罰;對公司責任人員李某某處罰款三千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關鍵字:旅行社 購物返利 免費游
煙臺龍口市某旅行社涉嫌以不合理低價組織旅游活動,煙臺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發現案件線索后,及時指導并聯合龍口市文旅局、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該旅行社進行調查。通過對參團游客、旅行社及購物店負責人的調查詢問,查實該旅行社于2021年3月免費組織37名游客參加蓬萊一日游(“酒莊一日游”),期間旅行社組織游客到蓬萊海邊游覽,并帶游客先后進入某酒莊、某科技館等七個購物店,游客在酒莊購物后,旅行社獲取酒莊返利374元。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龍口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該旅行社給予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并處沒收違法所得374元和罰款五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關鍵字:未經許可經營 保健品銷售
德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執法人員接群眾舉報后,對某地點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某保健品經銷企業正組織89名游客參加“淮安-高郵-泰州-臨沂四日游”旅游活動。經查,該公司在未辦理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向其會員收取每人318元團款后,組織游客進行“淮安-高郵-泰州-臨沂四日游”旅游活動,在行程中含有參觀其經銷的保健品生產基地的旅游項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德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該公司罰款一萬元的行政處罰,并給予法定代表人罰款二千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
關鍵字:未經許可經營 康居養老體驗
德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執法人員接群眾舉報后,對某地點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某康居養老公司正組織93名游客參加“一日游”旅游活動。經查,該公司在未辦理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向其游客收取每人69元團款后,組織游客進行“一日游”旅游活動,在行程中含有參觀養老院體驗服務項目的內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德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該公司罰款一萬元的行政處罰,并給予法定代表人罰款二千元的行政處罰。
來源: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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