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通過互聯網線上庭審的方式高效審結原告青島某銀行訴被告青島某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李某某、濱州某熱力有限公司、新疆某能源有限公司標的額達1.4億元的保理合同糾紛案件。
線上庭審現場
據了解,2021年6月8日,青島某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青島某銀行簽訂了一份《國內保理業務合同》,約定青島某環保集團作為銷貨方以其與新疆某能源有限公司作為購貨方之間形成的應收賬款,向該銀行申請辦理有追索權國內保理業務。保理融資總額為人民幣1.4億元,融資利率按年利率5.1%執行。青島某環保集團將其對新疆某能源有限公司的應收賬款共計20025萬元全部轉讓給該銀行,并向新疆某能源有限公司履行了通知義務,該銀行成為上述應收賬款合法債權人。合同還約定,青島某環保集團未按期償還合同項下融資本金及利息的,該銀行有權自逾期之日起在原融資利率基礎上加收50%計收罰息,并對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2021年6月9日,李某、李某某、濱州某熱力有限公司與該銀行簽訂了一份《保證合同》,為青島某環保集團與該銀行簽訂的《國內保理業務合同》項下融資款提供保證擔保,被擔保的主債權金額為1.4億元,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擔保權的全部費用。
2021年6月10日至11日,該銀行依約向青島某環保集團發放了保理融資款1.4億元。誰知,青島某環保集團未按期支付利息,且涉及重大經濟糾紛,其資產被查封。后該銀行以“按照合同約定,青島某環保集團已構成違約”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青島某環保集團向原告該銀行支付應收賬款回購款1.4億元及利息、罰息、復利,被告新疆某能源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項確定的金額范圍內履行應收賬款付款義務,被告李某、李某某、濱州某熱力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本案具有訴訟請求多、證據多、被告多的‘三多’特點,訴訟標的1.4億元,證據上百頁,且五個被告分別在山東濱州、新疆克拉瑪依等地,在疫情嚴峻的當下,此類‘三多’案件由于存在繁雜的舉證、質證環節,給法院互聯網線上庭審提出了諸多挑戰和更高要求?!笔斜狈ㄔ好穸シü偎沃斡罡嬖V記者,針對此類“三多”案件,市北法院結合現有的互聯網通訊技術及各類網絡庭審平臺,積極探索嘗試新方法新思路新模式,為各方當事人架起了庭前“線上”溝通的橋梁。比如,通過組建案件微信群,原告、被告雙方當事人在法官的引導下,在規定的時間內可在微信群中隨時舉證質證,待當事人充分舉證質證后,法官再將雙方質證意見進行匯總,為下一步庭審歸納雙方的爭議焦點,提升審判效率打下基礎。再如,充分借助法官一體化平臺證據交換功能,互聯網庭審平臺、云上法庭等各類線上平臺庭審功能,最大限度地滿足各方當事人線上庭審的各項程序需要,努力克服疫情帶來的不利影響,不斷提升審判效率。
本案通過采用這種新方法新模式,在法官的主持引導下,原告、被告雙方庭前通過微信群充分舉證質證,整個互聯網線上庭審用時不到20分鐘,提升了案件審理效率,這得益于舉證質證期間原告、被告雙方深入充分的溝通,原告了解到被告企業在疫情中的困難并表示理解,被告亦向原告表達了還款的決心,原告、被告雙方均同意調解。近日,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本案順利審結。
□新聞延伸
何謂保理合同?
保理合同是指債權人與保理商之間簽訂的、約定將現在或將來的、基于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的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出租資產等基礎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債權人提供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應收賬款催收、資信調查與評估、信用風險控制及壞賬擔保等至少一項服務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條規定,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第七百六十二條規定,保理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業務類型、服務范圍、服務期限、基礎交易合同情況、應收賬款信息、保理融資款或者服務報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條款。保理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構成保理法律關系,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幾個基本條件:一是保理商必須是依照國家規定經過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開展保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和商業保理公司;二是保理法律關系應當以債權轉讓為前提;三是保理商與債權人應當簽訂書面保理合同;四是保理商應當提供下列服務中至少一項,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應收賬款催收、資信調查與評估、信用風險控制及壞賬擔保。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 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張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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