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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能源局原副局長劉寶華受賄7073萬元一審被判13年

    3月16日上午,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國家能源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劉寶華受賄案公開宣判。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被告人劉寶華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垩骸⒉榉庠诎傅内E款贓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據了解,2000年至2020年,劉寶華利用其擔任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電力司經濟運營處處長、助理巡視員,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市場監管部副主任、主任,國家能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人員在企業改制、公司經營、項目承攬、子女入學等方面謀取利益或不正當利益,單獨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073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寶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劉寶華具有立功情節且具有重大立功表現,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悔罪,案發后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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