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市公安局獲悉,為全力維護疫情防控期間社會治安秩序,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以下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一、拒不執行政府在疫情期間發布的決定、命令,擅自出入封控區、管控區或者在管控區內聚集,以及不按照政府規定要求擅自離開防范區或者在防范區內聚集的。
二、來自境外及近14天內有中高風險地區或陽性病例城市旅居史人員,瞞報、謊報病情、旅居史、接觸史、就診史、行蹤軌跡等涉疫信息,拒不接受社區報備、社會隨訪、檢疫排查、流行病學調查、居家或者集中醫學觀察等妨害疫情防控措施的。
三、按政府要求應當進行核酸檢測的人員,拒不進行核酸檢測,或擾亂核酸檢測秩序的。
四、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無癥狀感染者以及被確定為密接者、次密接者、重點人員等,拒絕接受防疫、檢疫、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措施,進入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參與聚集性活動,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危險的。
五、在機場、公路、鐵路、港口碼頭等交通站場,地鐵、公交、出租車、網約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商場超市、農貿市場、酒店賓館、餐飲服務等公共場所,拒不執行佩戴口罩、體溫檢測、健康碼查驗等疫情防控措施,擾亂防疫秩序的。
六、按政府要求,應當暫停營業的場所、機構擅自營業的;違反疫情防控規定,未經審批擅自舉辦或者雖經審批但未落實疫情防控措施舉辦各類文藝演出、展覽展銷、賽事活動等聚集性文體活動的。
七、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防控措施,強行沖闖防疫檢查站點、隔離區、警戒區的;或者阻礙執行任務的救護車、警車、疫情防治物資運輸、隔離轉運車輛通行的。
八、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或者非法生產、銷售、提供假藥、劣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或者假冒偽劣防治、防護產品的。
九、編造虛假的疫情、警情,或者明知是虛假的疫情、警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擾亂公共秩序的。
十、假借疫情防控名義,實施詐騙、敲詐勒索、非法經營、強迫交易,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醫療救護人員以及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
十一、擅自通過信息網絡等途徑散布涉疫情信息和公民個人信息,侵犯隱私的。
十二、偽造、變造、篡改、謊報核酸檢測報告數據,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篡改的核酸檢測報告的。
十三、其他拒不執行政府及其疫情防控部門發布的疫情防控決定、命令,或者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擾亂社會秩序和疫情防控措施的。
違反該通告,具有以上情形,一律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打擊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違反上述規定的情形,可以撥打公安機關110報警電話進行舉報。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來源: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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